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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少女離前踹人 男二審緩刑

中央社/ 2014.01.13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13日電)施姓男子在網咖認識17歲少女,騎機車載少女看夜景趁機性侵,離去前還踹少女。二審維持原判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

18歲的施男在民國101年4月間在台中市豐原區某間網咖認識逃離安置機構的17歲少女,獲得少女同意,騎機車載她到豐原區中正公園看夜景。

兩人在公園聊天,施男擁抱少女並不顧少女抗拒,強行撫摸及性侵少女,得逞離去時還用腳踹少女大腿及屁股數次。

少女經民眾協助離開公園,因警盤查發現少女為失蹤人口,追查後得知少女遭性侵,循線逮捕施男。

一審以施男犯後態度佳,且與少女家屬達成和解,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全案因檢察官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以原審判處無誤駁回,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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