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21日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現行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期間限制。依現行規範,志願士兵服現役不得少於4年,草案中增訂常備兵後備役申請志願再入營服志願士兵者,不受服現役不得少於4年限制。
國防部表示,國軍志願士兵招募來源管道目前有4種,包括社會青年(指高中、職校以上畢業或常備兵役退伍人員)、新訓期間之常備役男(含軍事訓練役)、在營轉服之常備兵役男(含軍事訓練役)及透過縣市後備指揮部再入營管道申請入營服役志願士兵。
國防部說,前3種人員經新訓中心基礎訓練成績合格後,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明訂服志願士兵現役4年,相關政策沒變。至於第4種人員,擬依志願,服役不受法定最少服役年限也就是4年限制。
國防部說,草案是放寬現行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期間限制;現行志願再服現役者,是指志願役士兵退伍後想再從軍,可透過縣市後備系統再入營;期滿繼續服役是指正在服志願役,役期將滿而志願繼續留營者。
國防部表示,草案目的在廣拓志願役人力來源,使軍隊人力調節更彈性;草案分別明確規範官兵服役制度、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期間權利及義務,藉擴大志願役人員多管道進用彈性,穩定人力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