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擴大公立學校職務加給對象,除兼任主管職者,導師、特殊教育工作者也同享職務加給。
議案初審時,私校職務加給「得」準用公立學校規定,引發私校教師抗議,經朝野協商,三讀通過條文刪除「得」字。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教師待遇項目分為「本薪」、「加給」及「獎金」,適用對象包括公、私立各級學校教師。私校教師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準用相關規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
條文規定,私校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違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到改善為止。
私校如果積欠老師薪資,條文規定,私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
院會通過附帶決議,為保障私校教師現有權益,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應明定,未依規定與教師協議前,私校教師加給支給數額不得低於條例所定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