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表示,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積極回應社會大眾關注軍中人權議題,經通盤檢討國軍懲罰制度,參酌美國、英國、日本、韓國、法國及新加坡軍隊禁閉制度概況,擬具修法草案。
以往處罰士兵有關禁閉制度,受陸軍下士洪仲丘案影響,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禁閉」都改為「悔過」。
不過,悔過室設置及悔過天數,仍待朝野協商。
另外,為周延懲罰機制,初審通過條文增列軍官「降階」及「降級」;士官「撤職」、「降階」及「檢束」與士兵「罰薪」懲罰種類,及刪除士官及士兵「管訓」懲罰,並修正現役軍人應受懲罰違失行為態樣,包括酒後駕駛、性騷擾與性霸凌經調查屬實,都列為應受懲罰範圍。
初審通過條文增列不服降階、降級、罰薪及悔過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並增訂悔過處分執行期間得提異議,經權責長官24小時內完成審查,認為有理由就取消處分;異議無理由,就須將當事人連同卷宗移送法院,由法院準用提審法規定處理。
行政院版草案規定被懲罰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及法定代理人才可提異議,但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尤美女表示,指定親友可提異議,以洪仲丘案為例,軍中同袍可代提異議;會中無共識,條文保留送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