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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旺角衝突案 3人暴動罪名成立

中央社/ 2017.03.16 00:00
(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16日電)香港旺角去年農曆春節期間爆發警民衝突,其中3名示威者今天被法院裁定暴動罪名成立,是這場衝突中首次有人被裁定暴動罪。

在2014年「占中」運動期間崛起的一些激進組織和個別人士包括本土民主前線,2016年大年初二前夕,以保護非法攤販為名,在網路呼籲支持者到旺角集合。

當天凌晨,集結人士阻止執法人員驅趕非法攤販和維持秩序,其後以磚塊、玻璃和竹條攻擊員警,高峰時有700人參與,導致包括員警在內的100多人受傷。

這次衝突後,警方大舉拘捕主導者和參與者,區域法院今天審訊3名參與者,裁定每人1項暴動罪名成立。

商業電台報導,法官延至下午聽取求情,被告不能交保外出,還押拘留。

據報導,法官沈小民說,被告的行為已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當晚發生的事屬於暴動,而3名被告被捕時身處的位置,屬於示威者移動的路線,相信他們是參與暴動的一分子。

3名被告分別是23歲的香港大學學生許嘉琪、33歲廚師薛達榮和22歲學生麥子晞。

這是旺角警民衝突發生以來,首次有人因此被裁定暴動罪。

受到中國大陸文化大革命的影響,香港左派曾於1960年代發起暴動。此後,香港已很少出現暴動罪。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又或是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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