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歲王阿嬤,九十九年四月受女兒所託,以每月八千元代價,照顧三歲小孫女,女兒給了四千元後不再按月給錢,更斷絕聯絡,由於女兒於同年八月後就不聞不問,她只好透過朋友向社會局通報。
屏東社會處社工員到訪後,發現小孫女骨瘦如柴,臉部、額頭、眼角等處瘀傷,身體四肢布滿汙垢,隨即將她送往屏東基督教醫院救治,院方診斷發現有營養不良、發展遲緩情況,於是將王阿嬤母女依遺棄罪嫌提告。
屏東地院審理認為,王阿嬤雖然對孫女有照顧行為,但客觀上已對孫女生存產生危險,將她判刑六個月;至於王阿嬤的女兒,法官認為她已經將孩子交給阿嬤,並非處於生存危險境地,與遺棄罪構成要件不符,判處無罪。
王阿嬤昨不滿表示,自己的孫女怎麼可能遺棄,當初女兒說要以每月一萬元代價,托她照顧孫女,她回說「能給多少給多少,不用勉強,只要好好工作,有空回來看孫女就好」,沒想到從此失聯,只在法院上見面。
她說,這個孫女剛出生至六個月大,都是她照顧,之後女兒把孫女帶到桃園又跑掉,把小孩交給她的妹妹照顧,三歲帶回屏東就已經傻傻的又很瘦。至於臉上瘀傷則是孫女與另名大女兒生的小女兒玩耍時,不慎從樓梯摔下,當時是深夜,她去哪裡找醫生。
她又說,女兒與同居人生兩個小孩,因吸毒入監三次,兩個小孩都遺棄,大的就讀國中,給舅舅認養,孫女由她負責,社會處介入後已將孫女安置在南投某安置中心,她也很無奈。
社會處表示,社會處的立場就是阿嬤與母親兩人都會被檢視,阿嬤是實際照顧者,母親是監護人,至於阿嬤她的說法,社會處不予置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