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報記者孫慶璋/嘉義報導】 新冠肺炎爆發以來,嘉義市政府在第一時間成立應變指揮中心,超前部署,四個多月以來,除調配、補充嘉義市隔離醫院防疫物資,同時辦理餐飲及旅宿業衛生講習、加強稽查、抽驗等。此外,結合嘉義地檢署等司法機關力量,嚴查囤積物資、哄抬價格的行為,透過各機關協調合作,建立嘉義市安全無虞的醫療及食安綿密保護網。日前嘉義市政府衛生局與嘉義地檢署到正聲嘉義電臺接受「窗外有情天-法律廣播劇場」主持人劉怡妙專訪,談論後防疫時代,傳達如何提升民眾消費信心,又能吃得安心。 衛生局長張耀懋提醒市民,在後疫情時代,民眾仍應持續力行防疫新生活,落實保持社交距離及做好個人衛生防護,將防疫內化為日常生活習慣,共同持續維護社區安全。另外,食安業者的自主管理也非常重要,市府於5月6日公告推動「嘉義市食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規定食品業者營業場所之工作人員於營業時間「應全程配戴口罩」(如布口罩、紙質口罩、活性碳口罩、海棉口罩等),經勸(輔)導仍不遵守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反之,只要店家配合相關防疫措施,衛生局查核後,就能貼出防疫自我宣言,政府會跟全民一起努力,共同為食安把關。 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吳明駿則強調,該地檢署「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密切與警察局、調查站、衛生局、消保官等機關合作,持續遏止囤積防疫物資、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此外,如果因為餐廳提供的餐點因為衛生不佳,而發生食品中毒事件,導致消費者身體出狀況,行為人、餐廳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應視個案情形,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以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之刑事責任。同時消費者因身體出狀況,可以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向餐飲業者請求其因此生之損害,例如醫藥費之支出、不能工作之損失、看護費用及精神慰輔金等。而業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情形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得按該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此外,市衛生局政風室主任陳靜芳補充指出,以上專訪首播時間是6月28日上午7:00正聲嘉義電台 AM855千赫,7月4日上午7:00正聲網路綜合台重播,將防疫新生活運動及食安相關法律條文透過嘉義市衛生局局長與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專業且淺顯易懂的對談呈現,讓民眾樂活防疫及秒懂法律規定,簡單輕鬆不漏接。最後「歡迎設籍嘉義市30歲以上市民參加6/28(日)8:30-11:30在港坪體育館辦理的*免費*C肝篩檢活動」▲(圖片來源:嘉市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