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雙方原本約定,用路人欠費未繳,遠通電收應寄掛號信通知補費。立法院後來決議,要求高公局先平信通知,再寄掛號信催繳。遠通電收認為寄平信非合約範圍,向高公局提告求償從民國103年1月下半月到104年8月間郵資費用超過5583萬元。
一審認定,立法院103年通過決議內容,是法定外決議,不是中華民國憲法明定立法權一環,對行政部門來說算是建議性質,沒法律上拘束效果,判高公局敗訴須支付。
高公局不服提上訴,遠通電收也追加要求高公局應支付104年9月到105年2月郵資費用超過1837萬元。
高院維持一審見解,仍判決高公局敗訴,總計應支付超過7420萬元,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