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護士指出,她與被告廖姓醫生原為朋友,廖向她承租高雄的房屋。98年9月6日傍晚,她欲向廖收回房屋,前往該租處商談,廖要求發生性關係被拒後,強行壓制她性侵得逞。
隨後,廖不滿她欲離去,動手毆打她頭部,並拉著她雙手去撞牆,致使身體多處受傷,並出現創傷症候群,要求賠償120萬元精神慰撫金。
廖姓醫生指稱,雙方為男女朋友關係,曾多次發生親密關係。並說,當天晚上依女方囑咐準備晚餐、酒菜,因不勝酒力先行休息,是對方獨飲完畢後,上床搖醒他「辦事」,否認強暴脅迫。
法官認定涉侵權
承辦法官調查,據醫院鑑定報告,證實女方有「創傷後壓力疾患」,2人先前固有多次性關係,但期間摻雜不同程度的意願,並在她能隱忍的限度;但9月6日當晚,廖對其強制性交,又傷害其身體,已超越其忍耐極限,構成侵權行為,審酌兩造社會地位、經濟狀況等情事,認為給付50萬元比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