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64丟包學霸役男案 運匠遺棄致死判刑13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温姓替代役男今年1月酒後搭乘多元計程車,遭46歲林姓司機丟包台64線快速道路,遭後方4車輾斃,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審理後,今(6)日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契約應保護,而不為其生存必要之保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林姓司機徒刑13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林某為多元計程車司機,於115年1月25日凌晨2時7分許,於應用程式Bolt承接温男乘車訂單後,駕駛營業用小客車至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2段301巷口搭載死者温男,前往新北市板橋區長江路。
林某對温男有保護義務,需供温男於安全處所下車。然途經新北市中和區台64線往板橋匝道時,温男突倒臥於後座,林某明知温男無自救能力,仍於115年1月25日凌晨2時19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台64線往板橋方向27.5公里處道路線與隔音牆處停下,並打開駕駛座後座車門拖行温男下車,林某見温男下車後,倒臥於車尾處之路面上,旋即駕車離去。
温男躺臥於快速道路之內側車道上,經陳姓等4名駕駛分別駕駛車輛,於25日凌晨2時22分至31分許,沿新北市中和區台64線西向往板橋方向內側車道行駛至27.5公里處,輾壓温男,致温男因腦部碎裂傷、大量出血而死亡。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林某犯後雖主動報警通知警方被害人倒臥於快速道路上,但並未坦承其為搭載被害人之計程車駕駛;其於得知被害人死亡後,雖主動至派出所說明,但仍數次陳稱被害人係「自行下車」,未就其「遺棄」之主要行為或事實主動向偵查機關申告,因該等遺棄行為乃遺棄致死罪之主要構成要件,自難認行為人已就該罪之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主動申告,要無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且林某犯行所造成被害人年輕生命之殞落,在客觀上難認有何特殊原因、環境與情狀,而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有可憫恕,認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是亦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餘地。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本案犯罪所生之損害,暨被告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無前科之品行、智識程度、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於審理中未表現真摯悔悟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之社會復歸可能性,兼衡訴訟參與人及其等之代理人所表示之意見,認訴訟參與人具體求處無期徒刑尚屬過重、檢察官具體求刑11年則嫌稍輕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3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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