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A20 lite Neon舞蹈被翻跳事件看韓國偶像的舞蹈可以隨便自由翻跳嗎?
從A20 lite Neon舞蹈被翻跳事件看韓國偶像的舞蹈可以隨便自由翻跳嗎?
文:張恭銘 & 宋甜兒& 愛心律師陳曉鳴
律師簡答:不是「完全沒有版權」,也不是「一律不能跳」。 K-POP舞蹈能否自由翻跳,關鍵在於「用途是否營利」、「舞蹈是否具獨創性」以及「權利人是否默示許可」。從韓國《著作權法》第4條來看,「演劇及舞蹈著作」明確受著作權保護;完整、具原創性與結構性的舞碼,可由編舞師享有,或依合約轉讓給娛樂經紀公司。
以下筆者群用10個理由討論。
1. 法律明文保護舞蹈著作
韓國《著作權法》將舞蹈著作納入保護,代表編舞與詞曲一樣可能享有著作權。所謂「偶像舞蹈沒有版權」是誤解,只是權利人常基於宣傳目的選擇不追究。
2. 版權歸屬可由合約轉移
舞碼通常由編舞師創作,但透過聘僱或合約,著作權可能歸屬經紀公司。因此,粉絲看到的「偶像舞蹈」,背後可能是編舞師與公司共同形成的權利結構。
3. 默示許可不等於無版權
經紀公司為推廣新歌,常在TikTok、Reels、Shorts發起Dance Challenge。大眾非商業翻跳、Cover,通常被「默示許可」甚至鼓勵,但這不是放棄著作權,而是權利人暫時不追究。
4. Dance Challenge本質是行銷機制
舞蹈挑戰是K-POP回歸宣傳的核心戰略,從ZICO〈Any Song〉到各偶像團體,都靠挑戰創造病毒式傳播。粉絲上傳影片能帶來流量與聲量,因此公司多半樂見其成。
5. 非商業翻跳通常落在合理使用邊界
一般粉絲練習、社群分享、非營利街頭表演,若未替代原作品市場、未營利,通常較可能被視為合理使用或被容忍。但「合理使用」不是無限上綱,仍要看使用比例與目的。
6. 商業使用最容易構成侵權
若把偶像舞蹈用於廣告、品牌宣傳、付費課程、補習班招生、商業演出,或重製舞碼販售,未經授權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這是「自由翻跳」與「違法使用」的分水嶺。
7. 基礎動作屬公共領域
幾秒鐘的點頭、扭腰、基礎街舞動作或通用舞步,屬公共領域,不受著作權獨占。任何人都可跳,不能因為某偶像跳過就主張壟斷。
8. 完整舞碼受保護在於獨創性與結構
法律保護的不是單一動作,而是將動作、節奏、隊形、音樂結合後,具原創性與結構完整性的標誌性舞碼。越接近完整編排,越可能受保護。
9. 編舞師權利金機制仍待完善
韓國編舞家協會與Lia Kim等知名編舞師多次呼籲建立「舞蹈權利金」分配機制。這顯示產業已意識到,舞蹈不是附屬品,而是可獨立收益的創作。
10. 公眾樂趣與智財保護需平衡
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經紀公司、平台與編舞師之間,正形成商業默契。未來關鍵是透過授權教育與清楚規範,讓粉絲能參與挑戰,也讓編舞師獲得應有保障。
韓國偶像舞蹈並非可任意商業使用。非營利翻跳、社群挑戰通常因默示許可與合理使用而可行;但商業廣告、付費課程、品牌活動與商業演出,必須取得版權方與編舞家合法授權。與其問「能不能隨便跳」,更準確是問「在什麼目的、什麼範圍、是否營利下跳」。尊重編舞創作,才是K-POP舞蹈文化能持續開放又健康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