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轉知北市都發局令 2026年核發建照雜照 建築期限自動增加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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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轉知北市都發局令 2026年核發建照雜照 建築期限自動增加2年

重點摘要

  • 公會轉知的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月2日令: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核發的建造與雜項執照,建築期限自動增加2年。
  • 令文寫明無須另行申請,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已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展期的案件,也不是不得適用。
  • 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逾期仍未完工的執照會失效;令文沒有列費用,起造人先核對核發日期。

【台灣建築時報/編輯部】依台北市不動產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轉知的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令,臺北市2026年核發的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建築期限自動增加2年,起造人與營造廠不必另外申請。記者3日查閱台北市不動產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的轉知頁,並打開附件令文,令文載明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2日發文,適用的核發期間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含當天。令文取自公會轉知頁附件的掃描件,實際適用請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布為準。

建築期限增加2年自動增加,無須另行申請
適用核發期間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含當天
令發布日11月2日北市都建字第11561828501號

令文怎麼寫:看核發日期,不用申請

令文依建築法第53條及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第2項辦理,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核發日期落在這段期間的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建築期限自動增加2年,無須另行申請。令文第3點另外寫明,適用不以先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申請展期為前提,已依法展期的案件也不是不得適用。

原本的建築期限怎麼算

依自治條例第12條,建造執照的期限按樓層計算,地下層與地上層的標準不同,雜項執照則是固定月數,都從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之日起算;工程規模、構造或施工方法特殊等情形,主管建築機關得酌予增加。以未另獲酌予增加的案件為例,增加的2年換算成月數,對照整理在下表。

對起造人與營造廠的影響

期限屆滿仍未完工,是執照最直接的風險: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承造人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完工,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這次增加讓2026年核發的案件多了一段時間,令文沒有列費用,也沒有另訂罰則。

起造人要做的事只有一件:翻出執照核對核發日期是否落在這段期間,再依申報開工日重新推算期限;營造廠則要回頭看承攬契約的完工期限,令文沒有規定契約工期是否跟著調整。核發日期不在這段期間的執照,不在這份令的適用範圍內。

3個重點

  1. 不用申請令文寫明無須另行申請。
  2. 看核發日期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核發期間內的執照適用。
  3. 已展期未被排除適用不以先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申請展期為前提。

建築期限換算:原基準與增加2年後

執照與規模 原建築期限(月) 增加2年後(月)
雜項執照 9 33
建造:地下1層、地上5層 19 43
建造:地下3層、地上12層 48 72

各列依自治條例表列基準(建造執照地下層每層4個月、地上層每層3個月,雜項執照9個月)加上24個月計算,樓層為舉例;各案實際期限以核定的建築期限為準。

整理自: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令(北市都建字第11561828501號)。

常見問題

臺北市建照期限自動增加2年,還要另外向都發局申請嗎?

不用。令文寫明無須另行申請,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含本日)核發的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都適用。

已經依建築法申請過展期的臺北市建照,還適用這項增加嗎?

令文沒有排除。第3點寫明,適用不以先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申請展期為前提,已依法展期的案件也不是不得適用;展期後的期限怎麼接,令文沒有說明,可向都發局確認。

臺北市建築期限屆滿還沒完工,執照會怎樣?

會失效。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令的適用期間

  1. 2026年1月1日適用的執照核發期間開始
  2. 2026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發布令,公會同日轉知
  3. 2026年12月31日適用的執照核發期間結束,含當天

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

資料來源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令:有關建築期限自動增加2年(發文字號:北市都建字第11561828501號,台北市不動產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轉知頁附件PDF)〉,2026-11-02,redat.org.tw
  • 台北市不動產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轉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令:有關建築期限自動增加2年,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2026-11-02,redat.org.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內政部主管),〈建築法第53條〉,,law.moj.gov.tw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2019-02-22,laws.gov.taipei

本文出處:台灣建築時報(ACTA東盟媒體智庫)
原文:公會轉知北市都發局令 2026年核發建照雜照 建築期限自動增加2年

本文出自:索引新聞 INDEX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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