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台聯黨提出的外勞(移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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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台聯黨提出的外勞(移工)政策


文/周倪安(台聯黨主席)

對於外勞,台聯黨的基本政策主張就是:本外勞脫鉤,另制定外勞(移工)專法規管,以落實台灣優先。
一、外勞之權利義務、管理、勞動條件、薪資、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外勞就業安定保證基金等,均於外勞(移工)專法規管,不再一體適用台灣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基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動保險法,職業災害保險法等。

 

二、外勞(移工)專法尚未完成立法前,現行政策應即刻進行十大改革:
1、現行就業安定基金,應分開為台灣雇主就業安定基金及外勞就業安定保證基金,分別收取,專款專用;台灣雇主所繳之就業安定基金,限用於台灣雇主及台灣勞工相關事項,外勞就業安定保證基金限用外勞相關事項(包括外勞通譯、律師、逃逸與涉及民刑事案外勞之損害賠償、罰金、收容及遣送回國機票等費用)。
2、停收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外籍漁工之就業安定金(保障弱勢)。
3.、反對製造業及漁業支付外勞來台灣工作前的海外招募費、仲介費、訓練費及機票等相關費用,皆由台灣雇主全額負擔,而移工零付費零成本。
4、外勞入台工作前,除健康檢查外,應進行愛滋病及懷孕篩檢,凡罹患愛滋病或懷孕者,原機遣返,以保障國人健康安全及權益。
5、逃逸及涉及民刑事案外勞之損害賠償、罰金、收容及遣送回國機票等費用,應由外勞自行給付(由其繳交之外勞就業安定保證基金),不得由台灣雇主或政府給付,以確保國人權益。
6、外勞入台工作期間懷孕,應立即遣返,並賠償雇主損失,以保障雇主權益。
7、外勞更換雇主,空窗期影減少為一天,以保障雇主權益。
8、制定不適任外勞退場機制,以保障本國雇主權益。
9、雇主與外勞發生糾紛,進行調解時,應建立第三方介入機制;且外勞使用之通譯、或律師等相關費用,應由外勞自行負擔,不得使用雇主所繳之就業安定基金,以保障本國雇主權益。
10、政府應即啟動搜捕逃逸外勞計畫,限時有效搜捕逃逸外勞,以保障台灣治安、維護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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