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簽預售屋、交屋後賣掉能退稅?房地合一重購優惠看登記順序

媒角抵加News/林承志
10 小時前
AI生成情境示意,兩組鑰匙與文件置於住宅桌面,圖內標題為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先看產權登記順序。

(媒角抵加/林承志綜合報導)先簽預售屋合約,不代表這戶就是重購退稅認定的「舊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月14日公告指出,若先取得另一戶成屋自住,之後才取得預售屋所有權並出售,保留原成屋,屬於「買新賣新」,不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換屋族確認能否退稅,第一步是排出兩戶實際登記取得所有權的順序,再核對自住條件與買賣期限。

關鍵資訊

  • 認定關鍵:新舊屋依實際取得所有權的登記時間排序,預售屋簽約日不等於取得日。
  • 交易期限:出售舊自住房地與重購新自住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相隔在2年內,先買後賣、先賣後買均有適用方式。
  • 辦理方式:先買後賣於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時扣抵;先賣後買則申請退還已繳稅款。
  • 適用稅目: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優惠。

預售屋先簽約,為何仍可能被認定為「新屋」?

南區國稅局舉例,民眾先簽約買預售屋A,尚未完工交屋時,又買成屋B並自住。B先登記取得所有權,A則等完工後才取得所有權。

若最後賣掉A、繼續保留B,出售的就是較晚取得的A屋。該局認為,這種情形沒有出售原先取得並自住的舊屋B,屬於「買新賣新」,不符合重購優惠的換屋目的。

因此,預售屋買方盤點換屋順序時,可先從兩戶的產權資料確認取得日期,再列出預計出售哪一戶;單看簽約先後,可能把新舊屋順序排反。

AI生成概念圖以三階段說明先簽A、先登記B自住、後登記A,最後保留B並出售A的買新賣新情形。
AI生成概念圖,依南區國稅局公告案例整理,非官方製圖。先簽預售屋A、先取得成屋B自住,再取得並出售A、保留B,南區國稅局認定此情形屬買新賣新,不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

兩年內買賣之外,還有設籍與實際居住條件

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1812問答,個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要在出售及重購的自住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舊屋出售前1年內,也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設籍與實際居住是同時要核對的條件。申請資料除了新舊屋戶口名簿影本,也包括能證明自住事實的文件。

先買後賣用扣抵,先賣後買申請退稅

《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將兩種換屋順序分開處理:先購買新自住房地,在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出售其他舊自住房地者,於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時,計算可扣抵稅額。

先出售舊自住房地者,則在出售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並可於新屋完成移轉登記的次日起5年內,申請退還原先已繳稅款。「2年內完成換屋」與「5年內提出退稅申請」是兩個不同期限。

優惠金額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並以原應納或已繳稅額為上限。以符合全部條件的假設案例而言,舊屋賣新台幣1,000萬元、新屋買800萬元,原房地合一稅額100萬元,按80%計算的扣抵或退稅金額為80萬元。

領到退稅後,新屋還有五年用途管制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重購房地在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會被追繳。稅務入口網列出的情形包括未設籍並居住、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準備申請時,可先備齊新舊屋買賣契約、收付款證明、所有權狀、戶口名簿影本,以及自住事實證明。換屋涉及預售屋交屋先後,或準備將新屋出租、轉讓者,可帶著兩戶登記日期及使用情形,撥打國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確認適用結果與後續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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