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大家應多了解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及相關網路廣告之規定

銳傳媒/曾文龍
10 小時前

【專欄】大家應多了解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及相關網路廣告之規定

 
 
文/曾文龍(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 主任、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 名譽理事長、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主任)
 

公平交易法處罰了各行各業廣告不實的案例很多。處罰的對象包括:
1.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
2.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3.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4.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如以房地產為例,上述之第1個可處罰對象「廣告代理業」,是指房屋代銷業、房屋仲介業。第2個可處罰對象「廣告主」,指的是「建商」或「屋主」。第3個可處罰對象「廣告媒體業」,指的是報章雜誌、網路媒體等。第4個可處罰對象「廣告薦證者」,即俗稱之「廣告代言人」。幾十年來,「廣告代言」非常風行,但是發生多起廣告太誇大的糾紛,後來公平交易法第21條修法,將廣告處罰的對象加入了廣告代言人(廣告薦證者)。因為也有罰則,甚至不出名的廣告代言人罰則也很重,「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的罰則很嚴重,公平法第42條「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21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這幾年有民眾檢舉建設公司及代銷公司售屋廣告誇大不實在,結果建設公司及代銷公司被處罰數百萬之鉅額!為避免不動產業以廣告不實誤導消費者,形成不公平競爭,公平會針對從事土地、建築物,含預售屋及成屋及其可移轉權利的銷售業務,以及為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仲介業務廣告都會進行盤查,民眾發現業者違規也能投訴。
公平會舉例,常見的廣告不實狀況包括廣告標示建築物坐落地點與事實不符、廣告表示建築物的房屋或土地合計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的面積不符、廣告表示房屋為挑高空間,但與施工圖不同,或是未標明建築法規對施作夾層限制等、建築物內部格局與施工圖不符。
公平會指出,廣告以數量具稀有性之不實訊息作為宣傳、以少量低價公關戶誤導為成交價、優惠內容與事實不符、投資報酬率與事實不符、建造執照尚未核發,但廣告表示有引人誤認已取得建照,或是建築物或土地的用途與使用分區的法定用途不符等,上述違規型態均可適用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處理。
另外,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從100年到112年經過多次的修正,目的是為維護交易秩序與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有效處理網路廣告不實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本處理原則所稱「網路廣告」,指事業為銷售其商品或服務,以網際網路為媒介,提供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以招徠交易機會之傳播行為,包含事業自身網站廣告、購物網站廣告、網路商店廣告、社群網站廣告、電子郵件廣告及網際傳真廣告等。可處罰的對象為例如公司、廣告主、部落客、網紅、直播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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