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電共生「7成有電無魚」遭質疑 漁業署:統計方式、時間點不同

波新聞/
1 天前

波新聞─李守倫/台北
針對媒體報導國內漁電共生案場養殖情形,並引述審計部去年指出「7成有電不養魚」一事,農業部漁業署21日再次澄清,相關數據涉及案場認定及統計時間差異,不能直接將審計部所指的「併聯試運轉」案場,視為地方政府認定的「已營運」案場。漁業署強調,漁電共生仍以「養殖為本、綠能加值」為核心,已營運案場必須依核准的養殖經營計畫落實養殖。
漁業署指出,針對媒體引用「7成有電無魚」的說法,已在去年9月8日發布新聞稿說明,主要有兩項原因。第一是計算方式不同,審計部所指的393場,是已與台電「併聯試運轉」、具備實際發電能力的案場,但部分尚未取得綠能容許及電業執照,因此並非地方政府認定的「已營運」案場。
第二則是統計時間不同。漁業署表示,審計部報告所採統計數據截至2025年1月底,之後地方政府持續執行查核工作,相關案件數及查核結果也隨之更新,因此不同時間點的統計資料不能直接相比。
漁業署重申,目前地方政府確認「已營運」的漁電共生案場共有378件,已完成查核274件,其中廢止農業容許的41場,占已營運案場約10.8%。漁業署強調,漁電共生申設有一定程序,地方政府核發的農地農業容許面積,不能直接視為實際營運面積,更不能直接等同於養殖查核結果。
至於外界所稱「2萬公頃僅3千公頃落實」等說法,漁業署說明,經濟部及農業部公告的2萬餘公頃,是漁電共生「得優先推動」的範圍,並非要求全部土地都必須設置漁電共生案場。
漁業署表示,政府在公告漁電共生區位前,會先就環境、生態及社會等議題進行盤點,選擇相對沒有疑慮的區域公告為推動範圍。後續仍須視漁民意願、饋線容量、個案案場設計等條件,由漁民及業者協調合作,再依相關程序申請農地容許使用及電業許可,因此推動漁電共生不能單純以面積成長作為衡量標準。
漁業署指出,全台魚塭面積約4.2萬公頃,截至今年9月,全國10個縣市共核發漁電共生農業容許案件1,589件,面積3,098.15公頃。其中,已取得農業容許的案件中,仍有近半數案場處於施工階段或僅完成併網試運轉,尚不能直接視為已正式營運的養殖案場。
漁業署強調,已營運案場仍應依核准的養殖經營計畫落實養殖;地方政府如查有不符合規定情形,應依權責要求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將依法撤銷相關農業容許及執照。漁業署也表示,漁電共生案場在規劃設計階段應充分與漁民溝通,兼顧日常養殖管理及採收需求;如漁民在養殖操作上有疑義,可洽農業部水產試驗所技術服務團尋求協助。
漁業署表示,綠能發展是國家能源轉型政策的一環,漁電共生推動成效不能只以設置目標量衡量。未來農業部將持續以不影響養殖經營及漁民權益、不犧牲農地與環境生態為前提,穩健推動漁電共生,並輔導養殖產業團體及養殖青年參與,讓綠能為養殖產業加值,促進產業永續及轉型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