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8月下旬豪雨林業「森林副產物-竹筍」現金救助 9/18前受理申請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60907 17:18:40)農業部公告嘉義縣為辦理8月下旬豪雨林業「森林副產物-竹筍」(麻竹,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受理期限自9月7日起至9月18日止,提醒林農朋友把握時間申請。
一、救助相關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林農(農民所持有林業用地須完成森林登記,或其國公有林具備國公有土地租賃契約書亦得視為森林登記有效文件;提出租賃契約狀態應屬存續中,且不包含租約切結放棄採筍使用者),且現場應有明顯經營管理或撫育等事實。 (二)救助地區及品項:嘉義縣之林業「森林副產物-竹筍」。 (三)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辦理,每公頃為新臺幣4萬1,000元。 (四)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五)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5條第5項規定辦理。
二、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及第12條之2規定辦理,於工作日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假日由公所自行決定是否照常受理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公所或工作站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或工作站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林農申請現金救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災地公所提出現金救助申請,國有林班地部分請向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所轄工作站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 (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基層公所會同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現地會勘及審查初審通過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文件,或公產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或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等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 (四)森林登記證或其國公有林具備國公有土地租賃契約書亦得視為森林登記有效文件;提出租賃契約狀態應屬存續中,且不包含租約切結放棄採筍使用者。 (五)基層公所或工作站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