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元創作】從《尼古喵喵》看菸品管制法律界線 品牌露出、商業對價成爭點
上報/林宣佑
13 小時前
《尼古喵喵》因遭檢舉,被播映平台自主下架。董氏基金會律師指出,作品可能涉及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2條規定,即菸品促銷或廣告不得透過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或電腦網路等方式宣傳。不過,ACGN創作權益推動協會則質疑,作品雖有真實菸品品牌露出,但目前並無明確對價關係,是否因此構成菸品廣告或促銷,仍有待釐清。
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中心主任林清麗表示,身為民間團體,董氏基金會尊重自由創作的權利,但也必須堅持法律底線不被違反,代理商引入外國作品應符合台灣法規。那麼,這條法律的線究竟是怎麼畫的呢?
《菸防法》修法留灰色地帶 關鍵爭點曝光
2023年修法前的《菸防法》第2條曾明確定義「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的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大法官釋字794號進一步指出,其中「商業」宣傳、促銷等行為,應具有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以獲取財產利益的經濟活動性質。
但在現行《菸防法》中,已不見這項關鍵定義,也因此留下「商業對價關係是否為第12條必要條件」的解釋空間。主管機關,本次是地方衛生局,首先要判斷《尼古喵喵》頻繁出現的菸品品牌符號,是否具有促銷目的,或間接產生促銷效果;進一步則要釐清,認定菸品廣告時,是否還須有收受商業利益的關係。
WHO《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31章針對電影、戲劇、舞台劇及電子遊戲等娛樂媒體中的菸草描繪,提出管制措施建議,明言「禁止在任何娛樂媒體產品中,或作為其內容的一部分,描繪可識別的菸草品牌或菸草品牌形象」。不過,這項規範屬於對會員國的防治菸害建議,各國採納程度不一,例如日本就未被WHO列為「全面禁止菸品廣告、促銷及贊助」的國家。

澳加韓規範大不同。
娛樂作品菸品露出怎麼判 澳洲、加拿大、韓國標準一次看
從各國規範來看,澳洲對娛樂媒體中的菸品品牌露出管制最為嚴格。《2023年公共衛生(菸草及其他產品)法》直接規定,凡包含菸草商標、設計、色彩、標誌,或與菸草品牌高度相關元素的內容,原則上推定具有促進吸菸或菸品使用的效果;但同時設有藝術創作及公共利益表達的例外,善意的藝術作品展演、出版或發行,不因此構成菸品廣告。

澳洲嚴管菸品品牌露出,仍為「藝術創作」保留例外。示意圖。(免費圖庫Pexels )
加拿大則更明確處理「對價」問題。《菸草及電子煙產品法》將「促銷」定義為可能影響消費者對產品態度、信念或行為的表述,但針對電影、文學、戲劇、音樂、科學、教育及藝術作品,如果菸商或零售商沒有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對價,就不適用相關促銷禁令。換言之,加拿大並非只看作品中是否出現品牌,而是明文把「是否存在菸商或零售商提供對價」納入藝術作品等例外的判斷。
鄰近的韓國則採取不同路徑,主要透過廣播內容審議及間接廣告規範管理。《廣播審議規定》要求節目不得對商品或品牌產生不當廣告效果,包含過度凸顯、重複露出商品名稱、商標、標誌等;但如果是節目內容發展或製作上不可避免,或只是沒有意圖地作為背景、道具出現,則設有例外。韓國《廣播法》也將節目中露出商品、商標、企業名稱或標誌的「間接廣告」納入廣告規範。
公共健康碰上創作自由 《尼古喵喵》恐成台灣菸品露出指標案例
各國對菸品品牌在娛樂媒體中的露出,管制尺度與判斷標準各有不同,但共同點是試圖在公共健康與創作自由之間劃出界線。回到《尼古喵喵》事件,主管機關後續的調查結果與認定判準,將成為台灣未來面對類似爭議時的重要依據,也攸關創作者與業者如何拿捏法律界線。(責任編輯:王晨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