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疼痛掙扎傷醫護人員 法院認定無犯意二審無罪定讞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桃園市一名涂姓男子受傷到某醫院急診室就醫,被控治療過程中因情緒失控徒手毆打3名醫護人員,經桃園地檢署依違反醫療法起訴,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涂男因手術疼痛又遭醫護人員壓制,掙扎中打到醫護人員,沒有犯罪故意,以罪證不足判涂男無罪,檢方上訴二審;高院今(3)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涂男是於113年3月15日凌晨4時14分因右肩脫臼到醫院急診室就診,在執行右肩脫臼復位手術時,涂男揮舞四肢,使得壓制他的3名醫護人員分別受有右胸、右手臂挫傷;左手臂挫傷;右胸、右臉頰挫傷。涂男被提告違反醫療法,桃檢並起訴涂男。
一審時涂男否認傷害醫護人員,辯稱當時的情況是醫護人員有壓上來,所以他才掙扎,因為很痛,醫護人員要壓著他是因為要幫他做復位手術,他不清楚有沒有打麻醉,但他當下還是很痛,當天他沒有對醫護人員不滿,只是很痛所以很浮躁,醫護人員都在幫他治療,他沒有必要攻擊醫護人員,並非故意或要阻止醫護人員從事醫療行為。
合議庭勾稽被告與證人的證詞,案件發生在被告正在接受脫臼復位之過程中,且病患在接受脫臼復位時確實會感受到十分疼痛、不適,並參以被告所辯遭醫護人員壓制躺在病床上四肢動作擊中醫護人員之行為情狀,實難遽認被告主觀上有對醫護人員施強暴之犯意,妨害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亦應非被告行為之目的,認為被告的辯詞可採;因此判被告無罪。
檢察官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審酌受傷的醫護人員在診療過程中,被告因有掙扎揮舞之舉,導致醫護人員3人受有傷害。但是依梁姓、陳姓證人的證述可知:案發當時為執行右肩脫臼復位手術,醫護人員需要壓著病患,病患會非常疼痛,就算有打止痛還是很痛等情明確。
所以足證被告是在接受右肩脫臼復位手術過程中,因醫護人員將其壓制於病床上,難忍巨痛及強烈身體不適,而掙扎及揮舞四肢,雖致醫護人員受傷,惟實難認被告主觀上有對醫護人員傷害或施強暴之犯意,自不得以醫療法相繩。
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明知正接受醫療處置,竟仍執意施加不法腕力於醫療人員,自應以醫療法論處。但是邱姓已證述「我認為被告當時是太痛了,所以遭我們壓制時有反射動作」等語明確,益徵被告主觀上並無傷害醫護人員之犯意。被告所為與醫療法之構成要件有間,故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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