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因橙色旅警難赴港出庭 香港仲裁中心拒視訊庭審判敗訴

上報/沈粲家
4 小時前

陸委會自2024年6月將香港列為旅遊「橙色警戒」區,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旅行,兩岸航旅人數銳減。近期台、港兩家公司「集星國際行銷貿易公司」、「華坤國際金屬資源公司」鬧出商業糾紛,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要求集星公司詹姓代表人赴港出庭。然而,詹姓代表人雖以陸委會公告為由,提出可用視訊出席庭審,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仍拒絕其遠距庭訊請求,在詹姓代表人未出庭的情況下,做出集星公司敗訴裁決,並聲請台北地方法院執行承認判決。

 

台商以陸委會橙色旅警為由 難赴港出庭 

 

中台間兩岸交流日漸嚴峻,觀光、貿易幾近停擺,國人赴中更傳出多起扣押、留置和盤查情事。陸委會2024年6月27日發布新聞稿,針對中國發布「依法懲治『台獨』頑固份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認定嚴重威脅國人赴中、港、澳人身安全,政府立刻提升中港澳旅遊警示為「橙色」,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旅行。此外,一名台灣青年日前在上海通關時,因過去曾於國際特赦組織工作,遭中國海關盤查約6小時,再次引發社會熱議。

 

近日,台北地方法院一起民事庭審案件,同樣涉及兩岸交流與司法認定爭議。台北地院115年度仲聲字第1號事件,由香港公司「華坤國際金屬資源有限公司」向台北地院發函聲請,要求台灣公司「集星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之判決承認結果,集星須向華坤賠付336萬餘元。

 

該案為華坤公司與集星公司在2022年9月簽訂買賣合約,由集星公司協助華坤公司購買「非倫敦金屬交易所註冊銅陰級」,華坤並向集星支付4萬美元訂金。不過,集星因無法完成交付採購商品而與華坤合意解約,透過張姓、林姓中間人退還訂金,這筆4萬美金的款項隨後不翼而飛,疑似遭中間人捲款跑路。

 

遲未收到訂金退款的華坤公司,於2024年1月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起訴訟,要求集星公司退還4萬美金訂金,並加上拖欠期間的利息,總計157萬餘新台幣。經過雙方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書信來往、上交案件聲證和說明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決議在2025年8月26日進行庭審;對此,集星公司詹姓負責人向仲裁中心表示,由於陸委會將中港澳列為「橙色警戒」,因此他無法親赴香港,但他可用仲裁機構指定的視訊軟體參與庭審。

 

香港仲裁中心認理由與說明不充分駁回遠距庭審請求 台商未出庭敗訴

 

然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認為,詹姓負責人僅要求仲裁中心安排遠距庭審,而非自己決定參與遠距庭審的具體軟體和方式,判定詹姓負責人的理由跟說明不充分,駁回遠距庭審請求。2025年12月,在詹姓負責人未出庭的情況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判決集星公司敗訴,除了要賠付華坤公司157萬2523元新台幣款項外,仲裁費179萬4455元新台幣也由集星公司支付。

 

今年6月,華坤公司向台北地方法院遞交民事聲請承認狀,要求台灣法院向集星公司追討此筆賠償款和仲裁費,台北地院將於9月15日開庭審理此案。集星公司代表律師指出,詹姓負責人曾反覆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表明願意視訊出席,只是將平台選擇交由仲裁中心統一安排,仲裁庭若認方案不夠具體,完全可以命其在期限內補正、指定Zoom或其他平台,甚至直接提供會議連結,而不是將一項輕微的技術安排問題,放大成剝奪當事人整體聽審權的理由。

 

律師表示,台灣法院在承認程序中,雖不應重新審理雙方交易或債權是否存在,卻必須審查仲裁程序是否跨越正當程序的最低底線,「台灣法院不是香港仲裁判斷的執行外包單位。」律師強調,國際仲裁之所以值得尊重,是因其程序公平,倘若其中一方先被擋在程序門外,勝訴方事後再持缺席仲裁判斷要求台灣法院執行,台灣法院即應依《仲裁法》駁回承認聲請,使該判斷不得在台灣成為執行名義,「否則法院所承認的將不只是仲裁結果,更是對台灣當事人程序權利的不合理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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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法界人士針對此案分析,這份判決已不只是336萬元的商業糾紛,而是中共治下的香港法律與仲裁體系,能否越過海峽、借台灣法院之手對國人發生強制力的問題。該人士說,陸委會公開警告國人避免非必要赴港,香港仲裁庭卻拒絕最基本的視訊參與,再利用一造缺席作成不利判斷,台灣法院若仍照單全收,無異於政府一面叫人民不要去,司法卻要求人民承受不能去的全部後果,「北院此次應當守住的,不只是一家公司336萬元的財產,更是台灣人民的程序人權、司法尊嚴,以及中華民國司法主權不可退讓的界線!」(責任編輯: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