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交付物責任歸屬陷兩難 法律專家倡依「控制權」分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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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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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傳媒|林昭衡/綜合外電報導

隨著人工智慧(AI)應用日益普及,企業客戶與技術供應商在AI生成或協助產出的「AI交付物」(AI Deliverables,指由AI技術產出的軟體、報告、設計等成果)責任歸屬上,面臨新的法律挑戰。這類交付物當出現問題時,傳統合約法(規範契約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原則)的責任認定原則受到考驗。美國摩根路易斯律師事務所(Morgan Lewis)指出,釐清AI交付物的法律風險,需採納平衡的分配策略。

客戶通常認為,無論供應商採用何種工具,都應對其提供的AI交付物負責,因為供應商選擇並部署了AI技術,也最了解如何測試其可靠性。然而,供應商則反駁稱,AI產出具「機率性」,結果可能不準確,且高度依賴客戶提供的輸入資料和使用方式,因此不願承擔無限責任。

供應商進一步指出,若客戶提供有瑕疵的資料,或未經必要的人工審閱就直接使用AI輸出,問題應由客戶承擔。從經濟角度考量,對於AI錯誤可能造成的無限制賠償責任,難以與現有的服務費用相匹配,尤其是當損害遲遲才浮現時。針對標準化的AI產品,供應商常透過免責聲明,將使用風險轉嫁給客戶。但當AI技術被嵌入到客製化的服務中,或執行關鍵業務功能時,這種模式便受到挑戰。

成熟的客戶會要求供應商做出績效承諾、承擔測試義務、設定準確性標準、建立人工審核關卡,並為有缺陷的AI交付物提供補救措施。相對地,供應商則力求避免保證最終成果,並針對客戶輸入、修改或濫用行為設定免責條款。

摩根路易斯律師事務所提出一個可行的中間方案,將風險分配的原則建立在「控制權」上。核心理念是,風險應由最能理解、控制並減輕該風險的一方承擔。這意味著,生產AI交付物過程中的固有風險,應由供應商承擔;而客戶後續使用該交付物所衍生的風險,則由客戶自行負責。

具體而言,供應商有責任確保交付物符合合約規範,包括技術規格、驗收標準、經核准的AI工具使用、測試驗證、AI治理,以及對供應商自有材料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客戶則負責掌控在其權限範圍內的風險,例如提供的資料與指示、交付後的修改、超出約定用途的使用,以及在未經必要審核下依據交付物所做出的決策。舉例來說,若交付的是程式碼,供應商應對程式碼本身的漏洞負責;但若客戶在未經測試的環境中部署或未經重新驗證就修改程式碼,風險則由客戶承擔。

這種風險分配應明確反映在合約的責任條款中,而非僅依賴一般性的免責聲明。AI交付物的普通缺陷可適用合約的一般賠償上限,主要補救方式為修正或重新履行服務。然而,針對智慧財產權侵權、機密性洩漏、資料保護或法規違規等特定風險,可設定獨立或更高的賠償上限。若損失是由客戶提供的輸入資料、未經授權的修改、超出文件所述用途的使用,或未能執行約定安全措施(如人工審核)所引起,則供應商應免除責任。

摩根路易斯律師事務所強調,單方面要求供應商承擔所有下游後果,會使其淪為客戶決策的「保險公司」;而全面的供應商免責聲明,則可能使客戶承擔其無法控制的交付方式所產生的風險。因此,建立持久的風險管理方式,應清晰定義AI交付物的預期用途、詳細說明安全措施,並根據導致損失的行為之控制權來分配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