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新修正 KPMG:留才、新創募資受惠!
(中央社財經訊息服務20260831 10:32:37)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部分條文施行至今已逾10年未修正,立法院於8月27日三讀通過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法著重於提高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額度,來強化企業留才攬才政策,以及協助新創事業發展,可獲得長期資金挹注。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額度提高,明年即可適用 產創條例第19條之1員工獎酬股票緩課規定,為目前重要的留才攬才政策工具,惟緩課額度已逾10年未修正,本次修法將緩課額度由新臺幣(以下同)5百萬元倍增為1千萬元,以強化我國產業因應國際競才,自116年1月1日起即可適用。
二、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租稅優惠適用投資比例與門檻更貼近實務 第23條之1將創投事業第3至第5年度投資新創事業比例門檻修正至實收出資總額10%、20%、30%,並新增第6年度投資新創事業達實收出資總額40%的門檻,使新創獲得創投較長投資期。
並將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外國公司的認定,調整為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直接或間接控制子公司或分公司者,均可納入認定,回應新創跨國布局及海外控股架構的實際情況。
三、 新創事業認定放寬 第23條之2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提供個人以現金投資成立未滿5年,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者,得適用所得額減除優惠。本次將新創事業設立年限由未滿5年修正為未滿8年,而第23條之1的新創設立年限亦併同修訂為8年,使制度更貼近創新企業實際的研發與成長周期,兩條文均自公布生效日起適用。
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表示,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適用緩課規定之修正,主係考量台灣產業留住人才之需求,並預防優秀員工出走國外,遂參考與台灣產業型態較接近之國家作法予以調整,將有助台灣產業將優秀人才留在台灣。

至於投資新創事業門檻之放寬,主要考量創業投資事業成立初期尚處於募資及投資評估階段,為使其能做出較佳之投資決策,並完成整體投資布局,遂予以放寬投資門檻,預期將可避免過去為符合租稅優惠門檻而倉促投資之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