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賴總統被卓院長倒打了嗎?

匯流新聞網/黃 丙喜
17 小時前

【觀點】賴總統被卓院長倒打了嗎? 201

黃丙喜/國家公益發展協進會榮譽會長

張其祿/國立中山大學政經系特聘教授

請問賴總统和卓院長:憲法賦予總統解散立法院的權力,是為了解決憲政僵局,還是可以被行政權主動製造僵局後加以利用?

七位前立委與立法院高階主管聊到七次不副署的行政院長卓榮泰,笑説:應該生氣的他的老闆賴總統;除非,他們兩人心知肚明在演戯。核心在於,覆議與不信任案(倒閣)是兩種不同的憲政責任機制,不能把覆議失敗後的「接受或辭職」,操作成「拒絕副署、逼立法院倒閣,再以解散立法院作為政治武器」。

為何這樣說?關鍵在於憲法條文的順序與法律效果的差異。

一、覆議不是「倒閣的前置程序」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可以移請立法院覆議;而覆議時,只要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原決議即維持。因此,覆議的本質是:行政院 → 要求立法院重新考慮 → 立法院重新表決 → 行政院接受結果。

它是立法與行政之間的政策爭議解決機制,而不是倒閣程序。更重要的是,現行增修條文已經把覆議門檻降低,相較原憲法第57條,行政院長即使覆議失敗,也不當然負有辭職義務。這一點在官方資料的憲法解釋文獻中也有明確說明。

二、「倒閣」是另一憲政路徑

倒閣是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的立法院不信任案。它的邏輯恰恰相反:立法院 → 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過半數通過 → 行政院長辭職 → 行政院長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而總統是在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所以,這是一套典型的「倒閣—解散國會—重新交付民意裁決」機制。也就是說:解散立法院的憲法正當性,原則上是從「立法院已經通過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這個憲政事件所衍生,而不是行政院覆議失敗後,行政院自行創造出來的。

因此,行政院如果認為法律案窒礙難行,可以覆議。但如果覆議仍然失敗,憲法增修條文的設計是讓行政院面對立法院重新確認的政治決定。不能把:「覆議權」變形成:「行政院的否決權」。更不能進一步變成:「我不接受立法院的決定,因此我拒絕副署;如果因此形成政治僵局,就讓立法院提出不信任案;一旦倒閣,再利用解散立法院重新選舉。」

這樣就會產生一個非常嚴重的憲政問題:原本是立法院對行政院的政治責任機制,反過來變成行政院主動操縱倒閣與解散國會的政治工具。這不是倒閣制度原本的設計精神。現在行政院和立法院尖鋭對立的真正法律問題是:行政院長在覆議失敗後,對於法律公布是否具有獨立的實質否決權?

從憲政結構來看,副署制度不能被解釋成行政院長對立法院已依法形成的法律案具有永久否決權。否則,只要行政院長拒絕副署,就可以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案無限期卡住,等於行政院取得一個憲法沒有明文賦予的「第二次否決權」。這會破壞權力分立與代議民主的基本結構。

說的直白些,覆議是行政院要求立法院「再想一次」;倒閣則是立法院要求行政院「下台」。兩者是不同的憲政責任機制,不能把前者失敗後的政治僵局,刻意轉化為後者,再藉倒閣取得解散國會的機會。

「憲政三段論」是:第一關:覆議。行政院:「這個法案窒礙難行,請立法院再考慮。」第二關:覆議失敗,立法院:「我們重新表決後,仍維持原案。」第三關:政治責任。行政院若仍認為無法承擔,應透過行政院長辭職、政治協商或其他合法救濟途徑處理,而不是主動製造倒閣,再把「解散國會」變成行政權的武器。

總之,覆議與倒閣是兩套不同的憲政制衡機制;前者處理政策與法案歧見,後者處理政治責任與國會信任。兩者可以在憲政運作上相互銜接,但不能被人為串成一條「覆議失敗—拒絕副署—逼倒閣—解散國會」的權力操作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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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賴清德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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