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局立院爭端:行政院「敏捷國防×民品軍轉」無人載具極速部署方案

銳傳媒/陳榮祥
2 小時前

破局立院爭端:行政院「敏捷國防×民品軍轉」無人載具極速部署方案

 

破局立院爭端:行政院「敏捷國防×民品軍轉」無人載具極速部署方案

面對立法院通過《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所帶來的「年度預算排擠」、「跨部會權責摩擦」以及「特別委員會洩密延宕」三大痛點,行政院的核心指導原則必須是「時間至上、模組分級、法制穿透、資訊隔離」。

在既定法案框架下,行政院不需重啟修法對抗,而應透過行政命令、採購程序改革與技術架構重組,將被動制約轉化為高效率的軍民產業動員體系。

 

策略一:架構重組——實施「核心軍規、平台工業級」的 MOSA 分級標準

全案「全面軍規化」會導致零組件成本飆升5至10倍,且嚴苛驗證將使交付期拉長2至3年,完全喪失消耗戰所需的時間與產能優勢。

行政院應由經濟部與國防部會銜發布「台灣無人載具模組化開放架構(Taiwan-MOSA)規範」,實施軟硬體分級管理:

│              Taiwan-MOSA 戰略分級標準架構                 │

│  【戰術任務層】 (國防專用軍規) │ 國防部主導:通信跳頻/加密晶片/彈頭酬載 │

│  【核心中樞層】 (軍用介面規範) │ 經濟部主導:航電飛控/抗干擾GNSS/匯流排 │

│  【硬體載台層】 (商規工業量產) │ 民間供應鏈:碳纖機體/動力馬達/電池BMS │

 

  1. 硬體載台層(商規工業級): 機身結構、動力馬達、螺旋槳、電池管理系統(BMS)採商用工業級標準(COTS),由經濟部輔導民間非紅供應鏈全力擴產,確保單月數千架的快速製造能力。
  2. 核心中樞層(軍用標準介面): 飛控系統、抗干擾衛星導航(CRPA)、任務電腦必須相容軍規電磁防護(MIL-STD-461)與通用介面協議,保留標準化插槽。
  3. 戰術任務層(國防專屬軍規): 保密通訊跳頻模組、C4ISR 戰場鏈路、光電熱像(EO/IR)雷達與彈頭酬載,由中科院與國防部專案列管。平時民間載具僅進行功能相容測試,戰時由軍方直接插拔完成戰備轉換。

 

策略二:預算解套——運用「多年期連續計畫」與「快速採購通道」

針對立法院要求以「年度公務預算」編列的限制,行政院應透過採購法規的靈活組合,化解產線因年度審查而中斷的風險:

  • 核定跨年度連續性採購契約: 依《預算法》第39條,由行政院核定「多年期國防自主無人載具採購計畫」,在年度預算中明定全期採購總量框架與「開工備料款」條款,保障得標廠商能向關鍵零組件國際大廠提早下達長週期訂單(Long Lead Items)。
  • 建立「國防創新先期概念驗證(OTAs-like)」機制: 比照美軍國防創新單位(DIU)模式,對於無人機的軟體升級(如邊緣運算、抗電子干擾演算法),授權經濟部與國防部採用競賽式先期採購(Challenge-based Procurement)與概念驗證(PoC),評選通過即授與小額快速量產合約,將軟體迭代週期縮減至90天以內。

 

策略三:資訊防禦——訂定特委會「三級審查與人員查核」防火牆

為落實法案中特別委員會的監督機制,同時杜絕機敏技術外洩與行政程序卡關,行政院應主導訂定《國家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戰略特別委員會運作辦法》:

  1. 嚴格人員安全查核(Security Clearance: 所有由各黨團推派之委員及隨行專家,在就任前必須簽署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國家安全法》的特別保密協議,並通過法務部調查局或國防部的「一等國安背景安全查核」。未通過或拒絕受檢者,依法限制其出席會議與調閱文件權限。
  2. 審議權限與資訊實體分流
    • 公開審議層(特委會權限):僅審查「年度預算執行率、產業國產化比例、供應鏈非紅認證進度」等巨觀總體指標。
    • 機密隔離層(國防部管制):涉及「軍事作戰需求(ROC)、通信頻段、加密金鑰架構、戰術打擊演算法」之文件,依法列為「極機密」以上等級,不提供特委會調閱,僅由國防部向國安會與行政院長進行專案匯報。

 

策略四:執行落地——成立行政院「無人載具戰略推動小組」

由行政院副院長親自掛帥,設立常設性的專案推進小組(PMO),直接串聯經濟部產業能量與國防部作戰需求:

  • 每週作戰/產業敏捷對齊會:由國防部整評司與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直接對接,根據最新地緣戰場經驗(如烏俄電磁戰變化),快速微調當前批次無人機的通用介面需求,避免傳統公文往返拖延。
  • 建立軍民雙向合格供應商白名單(Green List:由經濟部主導「資安合規與非紅供應鏈認證」,通過認證之民間廠商可直接納入國防部採購綠色通道,無須每次採購重複審查資安資格。

 

執行效益對照

執行項目

原立法院框架之潛在風險

行政院精確方案落實後成效

開發與量產週期

全軍規認證耗時2至3年;產能受限

採 MOSA 分級,量產機體 6個月內交付,月產能達數千架

預算執行延宕

年度審查易遭刪減、凍結與排擠

多年期連續計畫+開工款,確保產線投資與料件不中斷

機敏參數保密

特委會外部委員介入,戰術細節易洩露

實施一等查核+資訊分流,核心參數完全由國安機制隔離

軍民技術融合

軍規與商規市場脫節,民間缺乏意願

工業級載台享商用外銷市場,軍用中樞確保戰時即刻動員

 

行政院訂定「無人載具特別委員會運作辦法」時,可用以建立資安防火牆與人員安全查核的具體法規與法條依據。

行政院訂定「國家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戰略特別委員會運作辦法」時,可援引現行法律與授權法規命令,從「人員安全查核」「機密資訊實體隔離」「資通安全防護」三大維度建立合規防線:

 

一、 人員資格限制與安全查核(Security Clearance

針對外部委員、專家及隨行幕僚建立法定的背景調查與拒絕審核機制:

  •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8及《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4條、第6條至第12
    • 法條功能:界定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人員之查核標準。
    • 行政院援用方式:將特委會列為接觸國防機密之專案任務對象,明訂委員須接受「乙種(接觸極機密)或丙種(接觸機密)安全查核」,審查其國家忠誠度、涉外關係、財務信用及有無大陸地區利益往來。
  •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3條、第5
    • 法條功能:針對擬任或從事涉及國安機敏業務之人員,得辦理特殊查核。
    • 行政院援用方式:明訂外部委員如拒絕接受查核、未通過查核,或有與境外敵對勢力未報備接觸等情事者,行政院得依法駁回其聘任或停止其出席與調閱權限。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1
    • 法條功能:管制接觸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與國安機敏業務人員之赴陸審查與申報責任。
    • 行政院援用方式:將特委會委員依法列為「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要求就任起至卸任後一定年限內,赴陸皆須受嚴格審查許可。

 

二、 資訊分級、調閱限制與法律責任(機密防火牆)

限制委員會調閱戰術參數(ROC、加密金鑰、跳頻頻段),並賦予洩密刑責約束:

  •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4條、第5條、第14條、第21條、第22
    • 法條功能
      • 第14:國家機密之知悉、持有或使用,以經原核定機關以書面授權或核准者為限。
      • 第21條、第22:其他機關或立法院行使職權需使用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同意;立法院非經解除機密不得提供,僅得於指定場所秘密會議閱覽。
    • 行政院援用方式:將戰術作戰需求、電磁作戰鏈路核定為「極機密」以上等級。國防部作為核定機關,有權裁量並拒絕將涉及戰術機密的原件交付特委會,僅提供去識別化之宏觀產能數據。
  •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至第34
    • 法條功能:規範洩漏、交付、刺探或收集經核定之國家機密,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政院援用方式:要求全體委員於受聘時簽署載明該刑責法條之保密協定(NDA)。
  • 《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8條(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保護)
    • 法條功能:竊取、洩漏或未經授權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政院援用方式:將國產無人載具之特定航電軟體、抗干擾導航及非紅通訊模組技術,依國安法公告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全面防堵商業利益外洩。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第2
    • 法條功能:明定「涉及國家安全、國防或侵害個人隱私、職業秘密」之資訊,行政機關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 行政院援用方式:作為行政機關拒絕特委會索取民間廠商專利細節或投標底價之法律盾牌。

 

三、 資通安全與實體議事防護規範

防止特委會開會或資料審查時發生電子側錄或網路滲透:

  •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12及《施行細則》
    • 法條功能:規範關鍵基礎設施及涉及國安之資通系統應達到防護基準(包括資料傳輸加密、實體隔離防護)。
    • 行政院援用方式:特委會審議平台納入「核心資通系統」管理,全面禁止介接外部網際網路,禁止使用未經資安認證之載具閱覽。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10條至第12
    • 法條功能:規範機敏資訊之存取授權、稽核日誌記錄與使用者權限最小化原則。
    • 行政院援用方式:委員會議事資料閱覽採「專人、專室、不攜出、禁止拍照錄音」原則,並由政風與資訊單位實施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