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行政院與立法院僵局之解套

文/莊勝榮(律師)
最近有一些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卓榮泰院長以侵害行政權、違法及違背權力分立而違憲等理由拒絕副署,引發在野立委抨擊。究竟憲法第37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長副署,其性質為何?何以制憲時如此規定?如憲法法庭不予釐清或不修憲,將來漫長的歲月,無論誰執政,都有可能再度發生,造成國會與行政院僵局,非國人之福。
民國35年制憲時,以中國大陸為領土及人口範圍,為防止國家元首獨裁,必須由最高行政機關首長行政院長共同簽署,承擔政治責任與執行責任,因此制憲時副署之性質在防止總統獨裁。
副署制度經過幾次修憲,從未更動過,憲法上最高行政機關為行政院也未變動。經總統直選已歷30年,民眾會認為已經總統直選了,最高行政機關應該是總統,怎麼還是行政院?憲法的規定與民意有極大的落差。
副署的實質權力大小,取決於中央政府體制。在英國、日本屬於內閣制,且有國王或天皇的國家,這種頭銜只不過是國家象徵,沒有實質的政治權力。所有法案與命令由內閣實質決定,元首發布法令,首相或總理副署是形式要件,代表內閣負起政治責任。
在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的國家,如台灣及法國,中央政府體制採雙重權力核心制,總統有國防、外交、兩岸之實權,行政院長負責其他之行政責任,並對立法院負責。
當閣揆不同意總統「將」公布的法令時,拒絕副署,憲政上造成衝突,爭點為合憲或違憲。肯定說(合憲說)認為,閣揆不認同將來總統公布的法律政策,有權力拒絕簽署,不違憲。否定說(違憲說),認為總統已由人民直選,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閣揆拒絕副署,等於架空總統,違背憲政倫理。亦有認閣揆無權力制衡國會,副署為其義務,拒絕副署違憲。重要的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代表國會意志?還是總統意志?在朝小野大時,落差很大。
憲法經過多次修改,抄襲半套的法國雙首長制,法國總統有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以解決行政與國民議會之僵局。台灣則沒有主動解散權。台灣的閣揆覆議權(否決權),沒有賦予像美國總統有1/3的否決權,國會若要讓法案生效,重新審議需2/3以上參、眾議院通過。台灣的閣揆覆議權有等於沒有,因為立法院再審議以1/2通過即可。
總之,中華民國這部憲法,不像內閣制,也不像雙首長制,也不像總統制,東拼西湊,根本是四不像,必須大翻修,否則行政權與立法權的衝突或僵局仍然會重演,非國家及人民之福。
修憲的門檻必須先從3/4調降為2/3,否則難修。立法院若有共識,似可先討論修憲門檻,等修憲通過降低門檻後,再討論其他實質內涵。在未修憲前,立法院若對閣揆拒絕副署不認同,可聲請釋憲,讓憲法法庭一錘定音。立委亦可倒閣(不信任投票),避免僵局持續,內耗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