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鐵監視器打臉性侵指控!她稱遭硬上49分鐘 男逆轉無罪

創新聞/創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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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聞記者 黃淑貞/高雄報導】屏東徐姓男子2023年與親友及女性友人前往KTV飲酒歡唱,之後一行人再到汽車旅館續攤,其中一名女子事後指控徐男趁兩人獨處時強制性交。一審屏東地方法院採信女子及其閨密證詞,依強制性交罪判徐男4年6月徒刑;徐男不服提起上訴,堅稱雙方為合意性交。案件進入二審後,高雄高分院調閱汽車旅館走道監視器畫面,發現女子及閨密部分說詞與客觀影像存在落差,且兩人證詞也有前後不一致情形,合議庭因此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徐男確實違反女子意願,最終逆轉改判無罪。

判決指出,徐男於2023年8月26日凌晨,與吳姓友人、被害女子及女子閨密等共6人,在屏東某複合式KTV飲酒歡唱。歡唱結束後,其中4人前往屏東市一間汽車旅館開房續攤。

女子事後指控,徐男進入房間後,隨即請吳姓友人另外開房,並帶走她的閨密,讓房內只剩兩人。女子指稱,徐男當時利用體型優勢壓制她的手腳,並強行扯開褲管及內褲,違反她的意願性侵得逞。

女子表示,事後趁閨密打電話聯絡時向對方求救,閨密進入房間後,她向閨密指控徐男性侵,之後報警處理並提出告訴。

屏東地院一審審理時,採信女子及閨密的相關證詞,認定徐男涉及強制性交,因此判處4年6月有期徒刑。不過徐男對判決結果不服,提出上訴,並否認曾以強暴、脅迫等方式逼迫女子,主張兩人當時是合意發生性關係。

案件進入高雄高分院後,合議庭針對案發經過重新檢視相關證據,其中包括汽車旅館公共區域的監視器畫面。法官發現,女子及閨密對於案發前後人員離開房間的描述,與監視器所呈現的客觀情況並不一致。

女子及閨密先前證稱,案發前吳姓男子曾將閨密抱離徐男所在的房間。然而,高院調閱走道監視器後發現,閨密離開房間時是自行步行離開,畫面中並沒有出現吳男抱起或扛著閨密離開的情況。

此外,女子指控徐男實施性侵的時間僅有數分鐘,之後她趁閨密打電話時向對方求救。然而,監視器畫面卻顯示,徐男與女子在房內長達49分鐘期間,都沒有其他人進出,相關時間軸與女子及閨密的證詞無法相互吻合。

合議庭進一步認為,女子與閨密的證詞在部分關鍵情節存在前後矛盾,且與汽車旅館監視器所呈現的客觀影像有所不同,因此在證據證明力方面產生合理懷疑。

至於案發後到場的老闆娘曾聽聞女子哭泣等情況,高院認為,相關內容屬於轉述他人所述的情形,並非直接見聞案發經過,證明力有限。

高雄高分院因此認定,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至多只能證明徐男與女子在案發時間曾共同待在同一房間,卻不足以進一步證明女子當時確實遭到違反意願的性行為。基於刑事案件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程度,合議庭最終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徐男無罪。

全案經二審改判無罪後,後續仍應依司法程序確認是否確定。法院判決的核心在於現有證據是否足以證明犯罪事實,而非單純以雙方曾在同一房間作為認定強制性交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