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故鋼剪刺頭致死 莽漢二審仍判刑15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游姓男子在新北市八里區某檳榔攤飲酒,與同在檳榔攤飲酒的陳姓酒客細故發生衝突,竟持檳榔攤廚房內之不鏽鋼剪刀直接朝被害人頭部猛刺2刀,造成被害人搶求10日仍不治,士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判游男徒刑15年;高院今(11)日駁回上訴,維持15年徒刑原判決。可上訴。
游男是於114年3月9日19時13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八里區號旁的某檳榔攤內,與檳榔攤陳姓、潘姓、洪姓、葛姓客人及檳榔攤陳姓老闆同桌飲食及飲酒,於同日19時13分許,游男因遭潘男懷疑翻動其包包內錢財,而與陳男、潘男及洪男等人,在檳榔攤外發生言語及肢體衝突。
衝突結束後,游、陳及洪男接續、分別返回檳榔攤內繼續飲酒,於飲酒過程中,游男與陳男又因故發生口角糾紛,游男竟於21時4分許,拿起取自檳榔攤廚房內之不鏽鋼剪刀1把,起身並朝坐在椅子上之陳男頭部頂端連刺2刀,其中1刀刺入陳男頭骨後,並立即拔出剪刀,造成陳男頭部頂端受有2處刀傷,且大量出血,檳榔攤林姓廚師立即撥打119呼叫救護車,將陳男緊急送往淡水馬偕紀念醫院急救。
警察獲報到場,以現行犯逮捕游男後,當場扣得行凶剪刀。嗣陳男仍因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左頂骨破裂、顱內出血、大腦實質損傷、顱骨損傷及住院併發症,而於同年3月19日11時12分許宣告死亡。
士林地院國民法官認為,游男殺害陳男所造成的傷勢,使陳男於過程中承受相當大之痛苦,無待贅言,如今陳男失去生命,自無可彌補,其親人面臨天人永隔之慟,創傷更鉅。且游男歷經偵、審,雖於本案審理階段才知坦認犯下殺人罪,且未取得陳男家屬之諒解,但至少在最後陳述時,仍知起身向被害人家屬鞠躬道歉,天良容謂未完全泯滅。經評議判處游男有期徒刑15年。
高院審理後,認原審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刑法第 57 條所規定之各種情狀, 並參酌卷附科刑證據之量刑,已詳述科刑依據及理由,既未逾越法定刑度, 亦無濫用自由裁量權限或違反比例原則,其量刑自屬妥適,而無被告上訴
意旨主張:原判決違反量刑三階段論,未依刑法第 57 條規定審酌一切情 狀,而有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誤,及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之量刑 顯然失出或有失衡平情事,是本件上訴,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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