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司法的意義—-慈濟購買BNT疫苗詐騙案

銳傳媒/陳榮祥
42 分鐘前

政府司法的意義—-慈濟購買BNT疫苗詐騙案

 

由慈濟被詐騙案的公開偵查資訊,有幾個值得關注的焦點.

1.當年合約的內容,有關佣金的合法性.3000萬美金大金額的佣金合理性.

2.詐騙的起訴,除了說明中間人編製的謊言,加上人頭洗錢逃稅的公訴罪.

3.檢調單位調查是基於發現此詐騙案,利用國家災難及慈濟的捐贈需求,簽了一個不合常理的合約.

4.合約的執行有確實購入疫苗,價格合理否是另一問題.詐騙又是另一問題.

5.慈濟是當事人,依合約的執行是完成,依合約的佣金也是明訂,但是被編故事手腕付出巨額佣金.

6.這筆佣金的去向仍在持續調查中.

7.這是否 BNT的內部人士配合的設局.

8.慈濟執行人員有否應付的責任,政府對慈善機構的款項支付是否有稽查權.

 

針對前述公開資訊與偵查焦點,從刑事法學、金融犯罪審計與非營利組織(NPO)社會治理的整合視角切入,這起巨額佣金詐騙案不僅暴露了跨國急難採購中的法規灰色地帶,更揭示了公共危機中「合約形式合法」與「實質犯罪詐欺」交織的深層治理困境。

以下針對提出的八大焦點,進行四大核心維度的系統化論述:

一、 合約合法性與鉅額佣金:形式合意與「實質詐欺」的法理界線

本案最關鍵的爭議在於:若合約載明佣金,且最終疫苗確實交貨,為何仍構成詐騙?

  1. 「詐術引誘」瓦解意思表示:在刑事法學上,契約即便形式上出自雙方合意,若簽約前提是建立在被告所編造的「虛偽事實」(例如:佯稱具備獨家原廠配額管道、謊稱政商關係或將公家資源私有化)上,即構成刑法上的「施用詐術」。慈濟係因「錯誤的認知」而同意支付高達 3,000 萬美元(約 10.6 億新台幣)的不合理佣金,此合意自始即受到瑕疵污染。
  2. 佣金比例偏離商業常理:在國際大宗醫藥採購中,中間人佣金通常極低或受法規嚴格限制。高達 10.6 億元的「顧問/佣金費」遠超常態行情,表面上是商業合約,實質上係利用國家災難與買方救人心切的弱點,進行暴利勒索與不當得利。

二、 洗錢金流與內部設局疑雲:犯罪結構的延伸追查

起訴書揭露的人頭帳戶與洗錢逃稅,揭示了典型黑金犯罪的運作模式:

  • 人頭帳戶與資金斷點:嫌犯將巨額佣金透過人頭公司與人頭帳戶多次層轉,企圖製造金流斷點與規避稅務稽查。此舉不僅觸犯《洗錢防制法》與《稅捐稽放法》,更印證被告自始即具備隱匿不法所得之「不法所有意圖」。
  • BNT 內部或供應鏈共犯疑雲:針對是否含有原廠或代理商內部人士配合設局,從犯罪學角度觀之,此類高層次掮客詐欺常伴隨「資訊不對稱的內部洩密」。雖然最終疫苗成功交付(可能係透過正規或轉包管道履約),但嫌犯能否準確掌握供應鏈時程,仍有待檢調持續透過跨國司法互助,追查巨額金流是否流向國外特定中間人或原廠內部關係人。

三、 慈濟內部責任與政府稽查權:善意受害與注意義務的平衡

作為民事與刑事上的受害者,慈濟內部執行人員的法律責任與政府監管界線如下:

評估維度

慈濟執行人員之責任

政府對慈善資金之稽查權限

法律與行政責任

注意義務過失 vs. 刑責:若無收受回扣,執行人員屬「被詐欺者」,難構成刑事共犯;但若未進行獨立審查即簽署異常合約,則凸顯出背信罪邊緣或重大行政疏失(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過度干預 vs. 監管缺失:現行《財團法人法》對 NPO 資金運用原則上尊重自主,但當涉及巨額公眾捐款與跨國異常支付時,政府應具備「洗錢防制」與「重大資產處分」之事後專案稽查權。

 

四、 社會學視角:災難資本主義與「制度性防火牆」的建構

這起案件是「災難資本主義(Disaster Capitalism)」的典型變體——不法分子利用公共衛生危機造成的集體恐懼,將救命資源商品化並榨取暴利。

  1. 破除「履約即無詐欺」的迷思:社會大眾常誤以為「買到東西就不是詐騙」。本案給予社會的教訓是:價格不合理且過程充滿詐術的採購,本質就是對公眾善款的掠奪
  2. 重塑 NPO 的治理監督機制:慈善機構不能以「我們也是受害者」完全免疫於內部檢討。未來政府應針對大型公益法人,建立「超額佣金/非常態交易預警機制」,規定凡超出商業常態之巨額顧問費支付,必須強制向法務部洗錢防制局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以公權力作為 NPO 的外部風控屏障。

結語

本案的司法意義,在於揭開了「以合法合約包裝非法詐欺」的帷幕,嚴懲利用國家災難謀取暴利的行為;而其社會意義,則在於提醒所有慈善機構與政府:在極限危機面前,僅有純潔的慈悲是不夠的,唯有嚴密健全的法律風控與金流監督,才能真正保護公眾善款不被黑金與詐術所吞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