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舊制勞工可自提退休金 KPMG解析課稅3大重點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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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財經訊息服務20260803 14:26:21)今年7月17日修正生效的《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新增規定允許在勞退新制實施後仍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制度的勞工(以下稱純舊制勞工),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此外,符合退休條件且持續受僱的純舊制勞工,也可與雇主合意提前結算舊制退休金,並將結算金額全數移入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享有新制退休金最低收益保障。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本次施行細則修正的核心目的,在於讓純舊制勞工也能透過自願提繳累積退休資產,同時透過提前結算舊制退休金並移入個人專戶,增加退休儲蓄與投資收益來源。因此,雇主不得拒絕勞工提出的自提申請,而勞雇雙方合意結算的舊制退休金,也必須全數移入個人專戶,不得選擇部分或不移入。

針對稅務影響,陳志愷指出,本次修正涉及3項重要課稅重點:

第一,自提退休金免計入當年度薪資所得。 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因同樣依勞退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辦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第二,提前結算並移入專戶的舊制退休金,移入時不課稅。 由於結算退休金必須全數移入個人退休金專戶,勞工尚未實際領取,因此現階段原則上不產生課稅問題,待未來請領時再依退職所得規定辦理課稅。

第三,實際請領退休金時,應依退職所得規定計算稅負。 當純舊制勞工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已喪失工作能力,符合新制退休金請領條件時,無論是自提退休金、結算移入的舊制退休金,或其累積收益,均應併入退職所得計算;超過退職所得定額免稅標準的部分,才須課徵所得稅。

陳志愷進一步說明,若勞工於提前結算後持續服務所累積的舊制退休金,並未移入個人退休金專戶,而是在勞動契約終止時另行給付,為避免重複適用免稅額度,應與先前已自專戶請領的退休金合併計算退職所得,再就超過定額免稅標準的部分課徵所得稅。

陳志愷提醒,本次修正雖將退休金自提機制擴及純舊制勞工,但並未改變其適用舊制退休制度的身分。換言之,雇主無須為其提繳新制退休金,仍應依勞工於結算後持續工作所累積的舊制年資提撥退休準備金,並依現行規定認列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