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欄杆占車道35年沒人管!女騎士撞上骨折 警稱不知情遭法官打臉判國賠3.2萬元

【創新聞記者 黃淑貞/高雄 報導】高雄市三民區正興路一處鐵欄杆長期占用道路,賴姓女騎士於2024年7月19日行經正興路與正興路69巷口時,因閃避不及撞上鐵欄杆,當場連人帶車摔倒,造成右肱骨骨折、右足趾開放性骨折等傷害。賴女認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長年放任違規設置的道路障礙物,未積極取締或排除,因而提告請求國家賠償31萬餘元。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後,認定警方確有怠於執行職務的過失,但賴女未注意車前狀況,須負8成主要過失責任,最終判高市警局應賠償3萬2833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該座鐵欄杆早在1989年間便被設置於正興路與正興路69巷口附近,長年占用道路外側車道,最寬處占用範圍達1.5公尺。賴女於2024年7月19日騎乘機車行經該處時,疑因未能及時閃避,直接撞上占用車道的鐵欄杆,導致人車倒地。
賴女因事故造成右肱骨骨折及右足趾開放性骨折等傷勢,事後認為,警方身為道路交通執法及道路障礙物處理的權責機關,對於長年違規占用道路的鐵欄杆,卻未積極取締、要求排除或採取必要處置,導致道路使用人面臨危險,警方顯有怠忽職守之責。
賴女因此提出國家賠償訴訟,將醫療費用、機車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納入請求,向高雄市警局求償31萬餘元。
高市警局在庭審時則辯稱,警方對於道路障礙物的處理具有一定裁量空間,並非只要道路上出現堆積物或障礙物,就必須立即採取強制清除措施。此外,警方主張,在事故發生前,未曾接獲民眾針對該座鐵欄杆的檢舉或報案,因此並不知道鐵欄杆長期存在於該處。
不過,法官調閱警方相關勤務及案件紀錄後發現,在事故發生前5年間,警方曾在鐵欄杆周邊處理28件交通違規案件、7件民眾陳情及35次報案,合計達70件。其中,多起案件的處理地點就在鐵欄杆所在的巷口附近,甚至有員警曾在鐵欄杆正對面執行勤務。
法官認為,依據警方過去多次到場處理案件的紀錄,員警應有相當機會發現並知悉該座鐵欄杆的存在,難以採信警方所稱「未接獲檢舉或報案,因此不知情」的說法。
判決也指出,該鐵欄杆自1989年設置後,長期占用道路外側車道,警方多年來未積極處理,直到賴女發生交通事故後,鐵欄杆才被移動至道路邊線內。法官認定,警方對於長期存在的道路障礙物未採取適當處置,已構成怠於執行職務的過失,與賴女受傷事故間具有相當關聯。
不過,法官勘驗事故相關監視器畫面後也認為,賴女發生事故時,現場周邊並無其他車輛遮蔽視線,道路視野良好,且其他機車騎士均能順利發現並避開鐵欄杆。賴女騎車時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未及時採取閃避措施,對事故發生亦有重大過失。
法院綜合事故現場狀況、道路視線及雙方責任後,認定賴女應負8成主要過失,高市警局則負2成責任。經審酌賴女提出的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損害項目,最終判決高雄市警局應賠償3萬2833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