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不便險理賠放寬 住宿末晚房價加2成

卡優新聞網/卡優新聞網
9 小時前

  颱風打亂返台行程,旅客臨時滯留海外的住宿費,海外旅行不便險理賠將從寬認定。產險公會公布最新處理原則,保戶若能提出原預定旅程最後一晚的住宿單據,可據此加計20%,作為滯留期間每日住宿費的理賠上限,並溯及適用於今(2026)年4月1日以後發生的案件。

  近期颱風接連影響國際航班,不少旅客因班機取消或延誤,被迫在海外增加住宿。然而,投保旅行不便險的保戶由於原訂返台當晚本來就沒有住宿安排,卻無法提出該晚的預繳住宿證明,申請旅程更改保險理賠時,只能依無單據情形,每日最高申請2,000元,引發保障內容與保戶期待落差的爭議。

  金管會日前要求產險公會邀集業者研議一致處理方式,並朝有利於保戶的方向解釋。產險業討論後,決定放寬條款所稱「預繳費用」的認定範圍,目前已有南山產物、富邦產險、新光產險及國泰產險陸續公布從寬理賠措施。

  依照新的認定方式,旅客在旅程末段因承保事故延後返台時,可改以原預定旅程最後一晚的住宿費用,作為滯留期間每日住宿費的計算基準,並加計20%作為理賠上限。

  舉例而言,旅客原訂行程最後一晚的單人住宿費若為4,000元,因颱風等承保事故無法如期返台,滯留期間每日住宿費理賠上限可提高至4,800元,不再一律適用每日住宿及交通費合計最高2,000元的標準;實際給付仍以滯留期間新增的住宿支出為限。

  不過,並非所有案件都能提高理賠金額。若保戶整趟旅程均無住宿費用單據,例如全程借住親友家,仍依現行標準,每人每日住宿及交通費合計最高給付2,000元;住宿單據若包含多人費用且無法拆分,則依實際入住人數按比例計算。至於無法提出原預定旅程最後一晚住宿單據,但有其他住宿或行程資料可供佐證者,將由各保險公司依保單條款及個案事實認定,並非一律不予理賠。

  此次從寬處理將溯及今年4月1日以後發生的案件,先前因相同情形申請理賠的保戶,可向原投保公司確認是否適用新的認定方式。實際給付金額仍以滯留期間增加的住宿支出為準,並須扣除航空公司、旅行社或旅館已退還或補償的費用。

  產險業者提醒,旅客因颱風等承保事故滯留海外時,應妥善保留航班取消或異動通知、原定行程、原旅程最後一晚住宿單據,以及滯留期間新增的住宿與交通費用憑證,以利保險公司釐清事故原因及實際支出,加速後續理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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