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人倫悲劇!父涉長期侵害3幼女175次判663年9月 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創新聞/創小編
2 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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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聞記者 吳月惠/屏東報導】屏東一名育有4名子女的父親,涉嫌長期對3名親生幼女伸出狼爪,自2020年起持續利用共同生活機會,多次對女兒實施猥褻及性侵害,犯行長達3年。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男子共涉及175項妨害性自主犯行,分別量刑後累計判處有期徒刑663年9個月。男子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定原審量刑妥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與妻子及4名子女共同生活,自2020年起即多次利用家中環境,對就讀國小的大女兒實施性侵害及猥褻行為。大女兒自國小三年級開始,長期遭父親撫摸胸部及下體等方式性侵害,犯案頻率約每月兩次。

除長女外,二女兒及三女兒分別在就讀國小四年級及三年級期間,也陸續成為父親侵犯對象。男子多次對兩名女兒捏揉胸部、撫摸下體,甚至隔著內褲磨蹭下體,對3名年幼女兒長期實施性侵害及猥褻行為,嚴重侵害身心發展。

整起案件歷時約3年,直到母親察覺女兒情緒與行為異常,在耐心詢問下,3名女兒才陸續說出多年遭父親侵害的經過,並向外婆求助,案件因此曝光。檢警獲報後立即介入偵辦,檢察官根據3名女兒一致且詳細的證述,認定男子涉嫌對女兒實施猥褻高達190次。男子偵查期間坦承犯行,檢方依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等罪嫌提起公訴。

屏東地院審理後,法官逐一檢視各項犯罪事證,認為其中15次犯行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其餘175次犯行均有證據足以認定犯罪成立。法院指出,被告身為父親,本應善盡保護及照顧子女責任,卻反而利用女兒對父親的信任,多年來反覆侵害親生骨肉,嚴重違背倫常,不僅造成被害人身心重大創傷,也對人格健全發展及心理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

法院依妨害性自主及強制猥褻等罪,就175項犯罪分別量刑,各罪刑度介於有期徒刑3年8月至8年不等,累計宣告刑達663年9個月,但未定應執行刑。

男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原審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裁量亦屬妥適,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仍未合併定應執行刑。

不過,依現行《刑法》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採分論併罰時,法院另行裁定應執行刑仍有法定上限,因此即使本案宣告刑累計達663年9個月,依法最終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期間仍不得超過30年,全案仍可上訴。(照片/記者 吳月惠 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