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威逼近! 雲縣府籲勞工安全優先 颱風出勤權益一次看懂

互傳媒/互傳媒/ 記者 廖承恩
5 分鐘前

【互傳媒/記者廖承恩/雲報導】巴威颱風逼近,勞工是否必須上班成為各界關注焦點。雲林縣政府今(9)日提醒,現行法令並無「颱風假」規定,但天然災害期間,勞工出勤應以生命安全為最高原則。縣府呼籲事業單位依法保障勞工權益,不得因勞工配合停班停課措施未出勤而任意扣薪、記曠職或施以任何不利處分,兼顧防災安全與勞資和諧。

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指出,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是否出勤及工資給付方式,建議勞雇雙方平時即於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中明確約定,並可依循「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以降低爭議。

勞青處表示,颱風期間,只要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地區任一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勞工因此未能出勤,雇主宜照給工資,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也不得強迫勞工改請事假、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採取其他不利處分。

若因業務需要要求勞工於颱風期間出勤,雇主除應依法給付工資外,也應適度加給薪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如勞工因交通受阻須搭乘計程車上下班,雇主亦應負擔相關費用。若勞工於上下班途中發生職業災害,雇主仍須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職災補償及公傷病假。

勞青處也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40條規定,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須延長工時或要求勞工於例假、休假或國定假日出勤,應於工作開始後24小時內完成通報程序,並依法加倍發給工資及安排適當補休。未設工會的事業單位,須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核備。

為避免逾期影響權益,事業單位可先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完成通報,並於5日內正式函送相關文件至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備查。相關規定可至勞青處網站查詢,或洽詢專線05-5522855,由專人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