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傳噴火槍影片持有霰彈槍被訴 孫安佐100萬交保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因拍攝並上傳在公共場所操作自製肩負式噴火裝置的短影音,又被檢警查獲持有具殺傷力的非制式霰彈槍、空氣槍,遭士林地檢署依嚇公眾、槍砲等罪嫌起訴孫安佐,被羈押45天後,今(29)日移審法院後,法官裁定以100萬元交保,同時予以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且不得與本案其他證人進行聯繫。
士林地院裁定指出,訊據被告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僅坦承未經許可持有模擬槍部分犯行,其餘部分均否認犯罪,惟本案犯行有相關共同被告、證人之具結證述,並有地檢署勘驗報告、槍枝鑑定書、同案被告間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佐,仍足認被告涉犯起訴書所載罪名嫌疑重大。
本案業經檢察官偵查完畢,相關證人均已具結作證,本案被告所使用、持有之槍械均已扣案,難認有滅證、勾串證人之虞。然被告於107年3月在美求學期間,即因非法持有槍枝零件、彈藥等案件經美方判刑、執行,之後同一事實雖經我國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但被告猶於107及108年間上網購買本案槍枝持有,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罪名之虞,且依被告持有槍枝之數量及其他所涉之罪名、罪數,若未來均獲判有罪,可預期量刑非輕,衡以人性不甘受罰之本性,亦認為被告可能有規避受刑之逃亡可能。
法院考量被告固有上開羈押原因,但其羈押迄今已經一段時日,當有所警惕,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之家庭、身分、經濟能力、本案參與犯行之分工及所生危害等各樣情狀,認被告如能提出一定金額擔保後續審理、執行等程序之進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具保新台幣100萬元後免予羈押,並限制住居,暨限制出境出海,並命被告於本案審理期間,不得接觸同案被告及證人。
孫安佐被訴於115年1月15日、2月12日、2月20日、2月23日及5月1日,與陳昱中共同於4月22日17時至18時許、4月22日19時許,在臺北市及新北市等地,先後7次,由孫安佐操作肩負式噴火裝置,將氣閥開啟至最大,在供公眾往來之道路、步道及停車場測試噴火威力,過程中產生長距離、大範圍之高溫火焰,以及燃燒後產生之大量黑煙、溢漏油氣,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涉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
孫安佐於115年4月22日提議拍攝肩負式噴火裝置測試影片,當日18時許,在臺北市北投區某產業道路,由孫安佐操作噴火裝置、陳昱中協助點火、江姓攝影斤拍攝及後製。孫安佐等4人均明知影片內容足以引發公眾恐慌並危害公共安全,仍於115年5月14日,以孫安佐申請之社群帳號公開上傳。孫安佐因此獲得連同其他短影音拍攝之報酬共計2萬5000元,涉犯恐嚇公眾罪嫌。
孫安佐又於107、108年間,透過網路以1萬元至2萬元之價格,向姓名年籍不詳之網友購買具殺傷力之非制式霰彈槍1支、具殺傷力之制式空氣槍1枝及公告查禁之仿克拉克模擬槍1支,並持有至115年5月16日、18日經警查獲時止。
不過,孫安佐在庭訊過程中僅坦承自己犯下持有模擬槍一罪,其餘被指控的各項罪名與公共危險等犯行則是全部予以否認。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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