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電子煙回台修法重罰!首犯最重罰100萬 一年內再犯關1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遏止毒駕,避免電子煙成為「喪屍煙彈」(依托咪酯)的吸食載具,行政院院會今(25)日審議通過《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增加持有電子煙的罰鍰,提高至新台幣3萬元至10萬元,並沒入外,國健署提醒,新法還針對攜帶電子煙入境的旅客,增訂第一次罰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如一年內再犯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院會今審議通過《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面加嚴針對電子煙的控管及罰則,後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國健署下午公布修法重點如下:
一、強化指定菸品(例如加熱菸)必要組合元件之販賣及展示管理:
修正草案規定指定菸品的必要組合元件比照菸品管理,包含應標示警示圖文、店家展示須依照「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僅得於販菸場所販售,因此不得任意陳列或銷售。
二、持有類菸品(例如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之指定菸品納入行政罰,並提高使用類菸品罰鍰:
任何人不得持有類菸品、未經核定健康風險評估之指定菸品及其組合元件,修正草案將持有行為納入行政罰,處新台幣3萬元至10萬元。
若涉及使用類菸品之罰鍰比照持有行為,提高至新台幣3萬元至10萬元;使用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之指定菸品者,則考量其違法情節不同,維持現有罰鍰額度。
另外,考量持有人仍需合理時間處理相關違法物品,修正草案提供1個月緩衝期,該期間內查獲者,不處罰鍰,但仍予以沒入。
三、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類菸品(例如電子煙)行為,均以刑罰處罰:
考量類菸品載具流通涉及毒品及管制藥品濫用風險,修正草案將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類菸品等行為均以刑罰處罰,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未遂犯及法人併罰規定。
四、入境旅客少量攜帶採行政罰,一年再犯處刑罰:
考量電子煙於部分國家屬合法產品,入境旅客可能因不熟悉我國法令而違法攜帶入境,修正草案參考非洲豬瘟防疫措施,針對少量輸入類菸品(5件以下,且總淨重未逾500公克)之入境旅客,處行政罰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惟如一年內再犯將以刑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五、強化網際網路管理自主管理責任,避免不法資訊傳播:
因應網際網路違法資訊傳播迅速的特性,修正草案明確規範網際網路業者之管理義務與資料保留責任,並導入限制接取、停止解析等屏蔽措施,以強化違法資訊管理機制,從源頭降低違法菸(煙)品資訊之散播風險。
六、針對違法製造、輸入行為,建立檢舉獎勵制度:
為偕同全民源頭防制菸(煙)害,修正草案授權訂定獎勵辦法,對檢舉違法製造、輸入類菸品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之指定菸品給予獎勵。
照片來源:C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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