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受虐兒伸張正義:日本因應性侵追訴期延長 擬修改兒福紀錄保存規定

亞洲新聞網/楊博文
1 分鐘前

一張記錄的紙頁,可能是受虐兒童唯一留下的證明。法律的鐘擺正在轉向——日本社會如今面對的問題是:當追訴期已然延長,保存那份記錄的時間,是否也該跟著變長?

根據日本法務省的官方說明,日本於2023年6月通過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並自同年7月13日起施行。這項修法明確延長了性犯罪的公訴時效期間。以不同意性交等罪(即舊稱強制性交等罪)為例,公訴時效從原本的10年延長至15年。對於童年遭受性侵害的受害者,修法更祭出特別保護措施:若被害者在案發時未滿18歲,時效起算點將延後至被害者年滿18歲之日,等同於時效期間實質大幅加長。以12歲時遭受性侵的受害者為例,根據日本法務省的解釋,此人的不同意性交等罪公訴時效,最長可延伸至其33歲生日前一天。

聽起來是大步前進——但問題緊接而來。

根據東京都公開資料,兒童相談所的記錄保存年限,過去按規定僅有5年。一旦個案結束後超過5年,這份記錄便可能面臨廢棄,令受害者失去客觀確認自己童年遭遇的機會。更具體地說,依照日本「兒童相談所運營指針」的規定,兒童記錄票的保存期間被定為「至當事人滿25歲為止」,多數自治體便依此指針,或按各自的文書管理規程,在一定期間後加以廢棄。直至2018年指針修正後,才規定養子縁組成立的案例可永久保存。

問題的癥結就在這裡:法律修正後,監護者猥褻罪的公訴時效為12年,監護者性交等罪的公訴時效為15年,且被害者若在案發時未滿18歲,時效起算點將延後至其18歲之日,因此實際上監護者猥褻罪要到30歲、監護者性交等罪要到43歲,公訴時效才告完成。換句話說,一個人可能到40多歲才鼓起勇氣提告,但此時兒童相談所的當年紀錄,早已在法定期限內銷毀殆盡。

日本兒童福利主管機關こども家庭庁(兒童家庭廳)在12月24日通知全國設有兒童相談所的各自治體,對「兒童虐待對應手冊」進行全面修正,涵蓋性虐待的因應程序等重要環節。不過,記錄保存年限的根本性改革,至今尚未到位。

被害者倡議團體Spring長期以來就此大聲疾呼。該團體明確指出,公訴時效5年的延長幅度仍嫌不足,同時強調不同意性交等罪15年、不同意猥褻罪12年的時效,依然無法反映受害實態,並要求政府針對申告困難的被害者進行深入調查。對於記錄問題,若連「案發的客觀紀錄」都不存在,再長的追訴期也形同虛設。

此一困境並非日本獨有。廣島地方法院曾有一案,一名40多歲的女性控告親生父親從其中學時期對她實施性虐待,雖然性虐待行為獲得認定,法院卻以最後一次受害距今已超過20年、民法上的請求權消滅為由,駁回了她的訴訟。這起判決清楚示範了法律修正不同步所帶來的現實困境。

受害者的心理障礙,同樣是拖延申告的關鍵因素。根據日本法務省官方問答,性犯罪的特殊性在於被害者往往因為羞恥感、自責,乃至周遭人難以察覺等因素,導致被害難以浮上檯面。正因如此,法務省在研擬延長時效幅度時,以內閣府針對「遭受強迫性行為後曾向他人求助的受害者,從受害到求助所花時間」的調查結果為依據,最終將延長幅度訂為5年。不過,被害者團體普遍認為這樣仍然不夠。

數字層面同樣令人憂慮。根據Tokyo Review在2026年2月的報導,日本正面臨日益嚴峻的兒童安全危機,來自教育及警政機關的數據顯示,拒學人數創歷史新高,嚴重霸凌案例增加,教職員性犯罪懲戒不斷,以及父母對子女施虐的案件數屢創新高。警方在2024年處理的兒童虐待案件達2,649件,較前一年增加11%,更是2015年822件的三倍以上。兒童相談所同年共處理225,509件諮詢,其中心理虐待佔六成最為常見。

此外,根據こども家庭庁發布的統計,全國233所兒童相談所在2023年度(令和5年度)處理的兒童虐待諮詢對應件數達225,509件,較前一年增加5%。面對如此龐大的案件量,每一份記錄的留存,都事關重大。

日本政府預計在本年度(2026年度)正式推行另一項重要兒童保護制度——「日本版DBS」。該制度的正式名稱為「学校設置者等及び民間教育保育等事業者による児童対象性暴力等の防止等のための措置に関する法律」,俗稱「こども性暴力防止法」,參考英國「Disclosure and Barring Service」機制設計,旨在對接觸兒童的從業人員進行犯罪紀錄查核,施行日訂於2026年12月25日。這顯示日本在保護兒童免受性暴力侵害上,已從多個法制面向同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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