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議員黃紹庭詐助理費1455萬 判刑2年緩刑5年失議員資格

【創新聞記者 黃淑貞/高雄報導】國民黨籍高雄市議員黃紹庭涉嫌長期以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等方式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累計金額高達1455萬餘元。全案經檢調偵辦後,黃紹庭坦承犯行,並與妻子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最高法院近日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宣告緩刑5年,全案正式定讞。
根據判決內容,黃紹庭自2014年起擔任高雄市議員期間,利用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等方式申報助理薪資,向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實際運作方式為向議會申報較高薪資,例如每月申報4萬元薪資,但實際僅支付助理約2萬6000元至3萬元不等,其餘差額則要求助理領款後回繳。
檢方調查指出,回繳款項部分用於服務處日常開銷、相關行政支出,以及黃紹庭個人健保費、國民年金等費用,累計詐領金額達1455萬餘元。
案件爆發後,黃紹庭於檢調發動搜索當天上午搭機前往中國大陸廈門,引發外界高度關注。黃當時曾透過自拍影片對外說明,否認外界揣測,但隨後一度失聯。直到三天後返台接受調查,經檢察官複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高雄地檢署偵辦期間,黃紹庭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並配合檢方供述案情及指證相關共犯。此外,他也與妻子主動繳回全部1455萬餘元犯罪所得。檢方考量其犯後態度良好、認罪悔悟且積極返還不法所得,有助節省司法資源,因此在起訴時建請法院從輕量刑。
一審由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認定黃紹庭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並宣告緩刑5年,另須向公庫支付150萬元及至指定機構完成240小時義務勞務。
不過,檢方認為一審量刑過輕,針對科刑部分提起上訴。檢方主張,黃紹庭涉及多次犯罪行為,但法院量刑未能充分區分各犯罪情節,且經減刑後刑度過低,難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案件進入二審後,高雄高分院認為,一審量刑並未出現明顯濫權或怠於審酌情形,因此維持主要刑度。然而,高分院發現一審判決漏未命黃紹庭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且未充分說明理由,因此撤銷緩刑附帶條件部分,重新裁定相關負擔。
高雄高分院最終改判黃紹庭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宣告緩刑5年,除須完成240小時義務勞務外,另須向公庫支付200萬元,並接受7堂法治教育課程。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全案正式定讞。雖然黃紹庭獲得緩刑,不須入監服刑,但因判決確定後遭褫奪公權3年,依法將喪失公職資格,也無法於褫奪公權期間參與公職選舉及爭取市議員連任。(照片/記者 黃淑貞 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