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審查】他們都不夠窮 《社會救助法》改革先廢除「虛擬收入」
上報/林宣佑
33 分鐘前
上個月,台灣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直指,政府應廢除《社會救助法》中的「虛擬收入」設算制度,並檢討以「家庭總收入」作為資格認定標準的規定,這也再次突顯一個核心問題:在現行制度下,許多實際處於貧困處境的人,卻被判定為「不夠窮」。多個民間團體呼籲,已逾10年未大修的《社會救助法》不應再拖延。對此,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林月琴承諾,將於7月排審相關法案;衛福部則表示,將在本會期結束前把修正草案送進國會。
事實上,早在2023年立法院總質詢時,時任行政院長陳建仁便認同立委范雲的主張,表示《社會救助法》有全面檢討的必要。然而,行政院隔年4月提出的修法草案,仍保留以最低工資設算「虛擬收入」的制度,僅讓部分弱勢族群適用最低工資8折計算,也未解決未同住親屬收入併計的爭議。

前行政院長陳建仁認為《社會救助法》有檢討必要,然而隔年4月提出的草案,仍保留以最低工資設算「虛擬收入」的制度。(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立院推《社會救助法》修法 朝野共識廢除「虛擬收入」設算
目前立法院已有20多個修法版本,朝野立委普遍支持廢除「虛擬收入」設算,並排除未同住、實際上未提供扶養的親屬收入。台大社會系教授黃克先認為,現行制度忽略多元就業型態的現實,許多弱勢民眾從事承攬、零工或兼職工作,收入極不穩定。以無家者為例,相關調查顯示,約9成每月收入不足2萬元,卻可能因虛擬收入設算,而被排除在社會救助體系之外。

台大社會系教授黃克先表示,現行制度忽略多元就業型態的現實,許多弱勢民眾收入不穩定,卻因虛擬收入設算,被排除在社會救助體系之外。(取自台大社會系官網)
法規造成的問題,顯現在台灣法定貧窮人口的統計結果,與實際貧窮狀況存在明顯落差。依國際通行標準,貧窮線通常訂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以下」。台灣目前貧窮線劃設方式與此接軌,但由於低收入戶資格認定條件嚴格,導致法定貧窮人口比例異常偏低。根據OECD資料,日本2021年貧窮率為15.4%、韓國為14.8%,但台灣去年的法定貧窮人口(低收入戶)比例卻僅1.12%。
以2024年為例,台灣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以下)約21萬元,這個數字同時接近當年所得收入者十等分位第一組與第二組的分界點。換言之,收入低於貧窮線的人口占比很可能介於10%至20%之間,約有200萬至400萬人;若進一步考量家庭扶養人口因素,實際處於貧窮或貧窮風險中的人數可能更多。這也突顯現行《社會救助法》資格認定機制與社會現實之間,仍存在不小落差。
「虛擬所得」切斷活路 真正弱勢得不到補助
但是去年受《社救法》補助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人口只有50萬,且顯現逐年減少的趨勢。在這樣的法規條件下,會有什麼樣需要幫助的人無法得到幫助呢?
以無家者服務團體「芒草心慈善協會」服務對象為例,阿江(化名)曾擔任送貨司機20多年,直到中風工作能力受損,收入中斷後無力負擔房租,最終成為無家者。入住芒草心安置據點後,他靠清潔工作與零工維生,但因未滿65歲,被《社會救助法》以基本工資設算「虛擬所得」,即使實際收入遠低於此,仍無法取得低收入戶資格。64歲去世前終生未領過補助的阿江曾困惑地問:「為什麼我一生工作得這麼勤快,最後卻落得無家可歸、連國家也無法給予制度性幫助的下場?」

送貨司機晚年因中風導致工作能力受損,收入中斷後無力負擔房租,最終成為無家者。示意圖。(取自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臉書)
另一位無家者年近60歲的小英(化名),年輕時曾在五股工業區經營電視天線加工廠,還特別聘用身心障礙女性工作。然而,工廠因合夥人捲款潛逃而倒閉,她之後又遭遇車禍與家庭變故,與子女失聯多年,早已沒有共同生活與經濟往來。如今,她只能靠擺攤、清潔等零工維生。儘管生活困頓,現行《社救法》仍將子女收入與資產列入家戶計算,即使子女未實際扶養,甚至自身失業或收入不穩,也會被設算「虛擬所得」,再回頭計入小英的家戶收入。
未來免提離婚訴訟 憑「家暴事實」剔除加害者財產
「芒草心」倡議專員王今暐指出,只要廢除「虛擬所得」與「家戶收入」合計制度,這些個案就有機會取得低收入戶身分,獲得穩定的長期支持,並能在社區自行租屋生活,而不必只能依賴民間安置據點度過餘生。

民團呼籲廢除「虛擬所得」與「家戶收入」合計制度,讓貧困者有機會取得低收入戶身分,獲得長期穩定補助。(取自范雲臉書)
協助受暴婦女的勵馨基金會林口服務處主任李玉華則觀察到,現在家暴受害人離家初期因「未離婚」,依法必須將加害配偶的財產合併計算,導致其名義上「超標」而無法通過低收入戶審核。即使打離婚官司脫鉤,動輒1、2年的訴訟空窗期,僅能仰賴短短半年的特定境遇補助,經濟瞬間斷炊,許多人被迫攜子重返暴力環境。
但她透露,衛福部將於最新修法版本中做出修正,未來將免除「提起離婚訴訟」的強制門檻,改以社工紀錄、通報與驗傷單等「家暴事實」直接認定,在審查低收時剔除加害者財產。

家暴受害人離家初期因未離婚,必須將加害配偶的財產合併計算,無法通過低收入戶審核,在缺乏經濟奧援,被迫重返暴力環境。示意圖。(取自pixabay)
以「家戶」為單位早已脫節 朝野促修法改採「個人認定」
黃克先指出,現行社會救助制度以「家戶」為單位計算福利資格,預設家庭成員之間具備穩定的經濟互助能力,但這種設計已與當代台灣的家庭現實脫節。許多申請者雖與家人長期失聯或實際上無法獲得任何支持,仍因家屬收入被納入計算而失去補助資格,甚至無家者還必須透過法律程序證明親屬無扶養義務,才能通過審查,不僅耗費司法資源,也加重當事人負擔。他認為,相關制度反映的是過時的家庭想像,應改採以個人為單位的福利認定方式。
與此同時,范雲曾與民間團體共同提出《社救法》修法版本。除了處理前述問題外,去年更新的草案還納入「福利緩衝期」與「暫時性處分」等設計,希望改善弱勢族群因擔心一旦失去福利身份就失去補助,而不敢脫貧的情況,同時也讓尚在審查中的急難申請者能先獲得暫時協助,並在事後再依規定追回不符合資格的補助款。(責任編輯:殷偵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