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審查】流浪前先接住他們 呼喚《無家者專法》立法仍困難重重
上報/林宣佑
32 分鐘前
在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上,除了《社會救助法》改革外,審查委員更針對「無家者」議題提出獨立結論性意見,要求政府於1年內制定「無家者權利保障專法」,建立關於無家及非正式住所的全國性資料庫,並將無家者納入法律上的獨立福利身分。呼應國際審查建議,立委吳沛憶正與民間團體合作,將在立法院提出台灣首部《無家者專法》草案。
無家者專法擬納5大族群 不只街友、租屋困難者也可望受助
無家者服務團體「芒草心慈善協會」倡議專員王今暐表示,專法草案將依循國際前例,擴大目前對政府於「遊民」的定義,並正名為「無家者」,定義包含:露宿街頭或宿於公共場所者;居住於不宜人居之住所者;安置於無家者收容場所者;未來14天之內即將被迫遷離現行住所,且無其他居住替代方案或居住支持資源之人;有遭受家庭暴力、跟蹤騷擾、約會暴力、身體虐待等創傷性經驗或可預期之情況,而被迫逃離現行住所,且無其他居住替代方案或居住支持資源之人。
目前《社救法》與急難救助制度多半要等到個案已陷入流浪、失去住所,或遭逢重大事故後才能介入,難以發揮預防功能。實務上,不少人明明已面臨租屋困難、即將失去住處,甚至剛流落街頭不久,卻因不符既有資格而無法獲得協助。

無家者專法擬正名「遊民」,14天內將失居、家暴逃離者納保障。(資料照片/蔣銀珊攝)
王今暐表示,草案參考美國法案,將無家者定義從傳統的街頭露宿者,擴大涵蓋所有失去穩定居所的人,包括長期借住親友家、頻繁更換暫住地的「居無定所者」,以及因家暴、跟蹤等安全因素被迫逃離原住所者,讓社會支持系統得以在真正流浪之前就提前介入,「在流浪前就接住他們!」
逃得了暴力卻找不到安身之處 受暴婦女居住危機浮現
勵馨基金會林口服務處主任李玉華解釋,現行受暴婦女的居住支持存在明顯城鄉落差。雙北地區資源相對充足,部分中長期安置方案可提供1至2年的居住支持;但多數縣市因財政與資源有限,安置期限往往僅有3個月至半年,有些地方甚至沒有獨立庇護所,只能向醫院或安養機構借用床位。當婦女離開安置體系後,又常面臨租屋市場歧視、租金負擔沉重,以及社會住宅等待期過長等問題,使不少人陷入居住不穩定的處境。
李玉華表示,許多受暴婦女為了躲避加害人追蹤,只能在親友家、短租套房或各種臨時住所間輾轉遷徙,雖然表面上仍有棲身之處,實際上卻已處於「隱性無家」狀態。

逃離家暴卻無家可回!勵馨揭受暴婦女困境 「隱性無家」比想像更普遍。示意圖。(免費圖庫Pexels )
英國雪菲爾哈倫大學研究指出,曾受過暴力對待的婦女中,比例上每5人就有1人(即 20%)會陷入無家可歸的處境,而未曾遭遇暴力的婦女中,僅有1%會面臨無家可歸的問題。李玉華認為,若能在被迫離家的早期階段就將這些婦女納入無家者支持體系,提供穩定居住與生活資源,便有機會在真正流落街頭前介入,避免暴力、貧窮與無家狀態形成惡性循環。
無家者不是社福問題 台大教授點出台灣政策最大盲點
「台灣長期將無家者視為社會福利問題,而非住宅問題,這是政策思維上的根本盲點」,台大社會系教授黃克先認為,目前無家者政策主要由衛福部與地方社會局負責,使社會傾向將無家者視為需要救助的弱勢者,卻忽略其本質是「居住權遭剝奪的人」。他指出,英國、美國、日本、韓國等國皆將住宅主管機關納入無家者治理體系,因為問題牽涉社會住宅、租屋市場與租金補貼等住宅政策,無法僅靠社福系統處理。
他也提到,過去進行修法研究時,住宅主管機關多認為無家者不屬其業務,參與度有限,反映台灣長期預設「有工作就有房子」與「無家者是個人問題」的思維,進而將責任集中在社福體系。
相較之下,美國透過《HEARTH法案》等制度推動「居住優先」(Housing First),以無前提提供穩定住房為核心,再銜接後續輔導,並將家暴等創傷型無家者納入支持範圍。相關實證也顯示,此模式能降低醫療、司法與治安成本,並提升就業與生活穩定性,突顯跨部會住宅政策介入的重要性。
《無家者專法》無進展 范雲提《社救法》修法納入保障對象
雖然民間團體希望以專法保障無家者權益,但立委范雲坦言,衛福部連提出《社救法》修法草案都困難重重,目前根本「沒心力」處理《無家者專法》。吳沛憶去年總質詢內容也體現這點,她要求衛福部儘速研擬《無家者專法》,但時任衛福部長邱泰源也僅回應,將在《社救法》中增加無家者相關條文。

跨部會未整合,綠委(左)吳沛憶、(右)范雲提案將無家者納入《社救法》保障。(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在專法沒有明確進展、衛福部也遲遲未提出《社救法》修正草案的情況下,范雲在去年底提出的《社救法》修法版本中,將「無家者」明確納入第1條的主要保障對象,並於第3條主管機關中增列勞工及住宅主管機關。她表示,希望透過修法逐步推動制度調整,一方面補強現行體系對無家者的保障不足,另一方面也對衛福部形成政策壓力,促使跨部會提出更細緻、完整的無家者支持方案。(責任編輯:王晨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