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男徒步走10小時累到找警方協助!一查竟是通緝犯遭逮
品觀點/品觀點綜合編輯
1 小時前
日前一名王姓男子因涉嫌公共危險罪遭花蓮地方法院發布通緝,但本人並不知情。為了維持生計,他在光復鄉找到一份工作,從新城鄉住家出發準備上工。
由於機車先前遭到查扣,且凌晨時段沒有大眾運輸工具,王男只能選擇徒步前往。在沒有任何代步工具、身上也未攜帶手機的情況下,他硬生生走了將近十個小時,行程長達近四十公里。
三日中午時分,瑞穗分駐所所長潘冠宇正好帶隊解送另一名人犯到鳳林分局偵查隊,發現分局大門口有一名中年男子神情疲憊,不斷在原地徘徊。
所長見狀主動上前關心,兩腿發軟的王男如見救星般立即求助,表示自己要趕去光復鄉工作,但已走到快虛脫,希望警方能幫忙叫計程車載他一程。
然而,所長習慣性利用警用系統查核身分時,系統畫面竟亮起通緝紅燈,顯示眼前這名疲憊不堪的男子,正是才剛被發布通緝滿5天的公共危險罪通緝犯。
面對這名「徒步送上門」的通緝犯,警方立即依法逮捕上銬,告知法官有案子要找他。王男萬萬沒想到,自己辛苦步行十小時從花蓮北區走到中區,最終卻得改搭警車被送回花蓮北區。
鳳林警分局事後表示,警方對各類通緝犯絕不寬貸,也呼籲民眾若涉及司法案件應主動面對,切勿心存僥倖逃避,以免衍生更多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