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婚不生者的法律烏托邦:自由選擇之後,制度不能缺席

(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林瑞明專欄)
近年來,「不婚不生」逐漸從個人選擇,轉變為一種結構性的社會現象。高房價、職涯壓力、價值觀轉變,使越來越多人選擇不進入婚姻與生育體制。然而,當個人選擇退出傳統家庭框架後,法律制度卻仍高度依賴「血緣」與「婚姻」來配置權利義務,於是產生一連串制度落差:財產最終歸屬不明、醫療決定無人代理、死亡後處置無人負責。這些問題不僅是個人風險,更是法律體系對新型態生活方式的回應不足。
因此,問題不在於是否要建立一個理想化的「法律烏托邦」,而在於:現行法律是否願意承認並制度化「非家庭型個人」的完整權利。
一、繼承制度:從血緣優先走向意思自治
依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以血親與配偶為核心。對於無配偶、無子女者,最終可能由遠親繼承,甚至在無繼承人時歸屬國庫。這樣的制度設計,隱含一種價值判斷:只有「家族」才是值得承接財產的主體。
然而,對於不婚不生者而言,其人生關係網絡往往是朋友、伴侶(未婚)、甚至長期合作夥伴,而非血親。現行制度卻未給予這些關係足夠的法律承認。
改革建議:
建立「預設遺囑制度」:允許個人透過簡化程序(例如線上登記)指定繼承人,降低遺囑門檻。
放寬特留分限制:參考現行民法特留分制度,應逐步縮減甚至取消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使財產分配更符合個人意志。
設立「指定繼承人登記制度」:如同受益人制度,使非血親關係可穩定承接財產。
二、醫療決策:從親屬代理轉向信任代理
當個人失去意識時,醫療決策通常由親屬代為行使。然而,不婚不生者可能與原生家庭疏離,甚至無可聯絡親人,導致醫療現場陷入「無人可簽字」的困境。
目前可透過病人自主權利法預立醫療決定,但其適用範圍仍有限,且未涵蓋日常醫療代理。
改革建議:
建立「醫療代理人登記制度」:允許個人預先指定信任之人(朋友、伴侶)為醫療決策代理。
推動「全面代理授權制度」:整合醫療、財產、照護決策,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授權機制。
醫療機構應建立標準程序,承認非親屬代理的法律地位。
三、身後事處理:從血親義務走向契約安排
依現行制度,遺體處理多由親屬負責。然而,對於無親屬或關係疏離者,常出現遺體長期無人認領,最終由政府處理,過程中欠缺尊嚴與個人意志的體現。
改革建議:
建立「生前殯葬契約強制效力制度」:確保個人預先簽訂的殯葬安排具完全法律效力。
設立「身後事代理人制度」:類似遺囑執行人,專責執行喪葬與後事安排。
推動「公共信託機制」:由第三方機構依契約執行身後事,避免落入行政處理。
四、從「家庭中心」到「個人中心」的法律轉型
綜觀上述問題,其核心不在於個別制度缺陷,而在於法律仍停留在「家庭即一切」的思維。當社會已出現大量非典型家庭甚至「單人社會」時,法律若不轉型,將持續製造制度性不公平。
所謂「不婚不生者的法律烏托邦」,並非創造特權,而是讓法律回歸一個更基本的原則:尊重個人意思自治。換言之,國家應提供一套工具,使每個人無論是否進入婚姻,都能自行安排其財產、醫療與身後事。
結語:制度不應懲罰選擇
選擇不婚不生,不應意味著在法律上被邊緣化。當一個人一生努力累積財產、建立關係、規劃人生,卻因未進入婚姻體制而失去決定權,這本身即是一種制度性懲罰。
法律的任務,不是引導人民走向某種生活模式,而是保障各種生活選擇的尊嚴與安全。與其討論是否建立烏托邦,不如正視現實: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應該讓「單身」也成為一種被完整保障的人生選項。
(撰文者為執業三十年地政士、現任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
(本專欄言論非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