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感冒藥丸製毒 2男遭重判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吳姓、郭姓男子在高雄市湖內區及台南市安定區租用廠房後,用感冒藥丸當原料,煉成安毒71公斤,台南地院今(10)日依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判處吳男徒刑7年、郭男徒刑6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吳男、郭男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先由吳男承租高雄市湖內區土地及其地上附屬建築物作為「湖內工廠」,以及台南市安定區土地及其地上附屬建築物作為「安定工廠」,當作製造毒品工廠。
吳男再自不詳管道取得製造毒品之原料感冒藥丸及製造毒品器具,由吳男負責製造毒品之主要工作,郭男則負責剝感冒藥丸倒出藥粉及搬運器具等雜務,2人自112年10月上旬起,於上開工廠內,以此分工方式,將感冒藥錠製造成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及半成品。
之後於114年10月28日15時15分、同年月29日12時4分,警方前往2處湖內工廠及安定工廠執行搜索,當場查獲甲基安非他命成品毛重71.1051公斤、半成品溶液毛重46.04公斤、麻黃鹼成品毛重63.34公克,以及製毒原料及設備等大批贓證物。
2名被告在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已自白全部犯行,南院合議庭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不過,合議庭審酌被告2人明知毒品不僅危害人體至深,更可能造成社會治安之潛在危害,故我國對於毒品犯罪查緝甚嚴,竟仍漠視政府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圖獲利製造第二級毒品,助長濫用毒品風氣,對社會治安及國人身心健康之潛在危害甚鉅,所為實非可取。
另考量本案製造之期間非短,製造規模及製成之毒品數量均非微小,且被告2人是將感冒藥予以加工後提煉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整體製程繁複,而與單純改變毒品之物理型態或混和、分裝毒品等製造態樣有所差異,其等所為之應非難程度顯然較高。
但念該等毒品幸未實際流入市面,而未生助長毒品擴散之實害;復就被告吳男部分,考量其本案犯行結構中係尋找製毒地點、購買製毒器具及原物料、傳授製造方式、招攬製毒成員之主導角色,所呈現其主觀上之法敵對性及不法罪責內涵顯然甚高。
另就被告郭男部分,考量其自陳參與之時間略短於被告吳男,且在本案犯行結構中係擔任剝感冒藥丸倒出藥粉、搬運器具等雜務之角色,其參與程度次於被告吳男等情節;兼衡被告2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所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所陳報關於個人身體及家庭狀況之證據,判處吳男徒刑7年、郭男徒刑6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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