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 6類「實際負責人」涉性騷最重可罰百萬
中央社/
31 分鐘前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60603 16:57:46)某公司女員工小美申訴已婚王姓男子,身居公司高階主管藉以「權勢性騷擾」在獨立辦公室談論工作為由多次觸碰女員工肢體,甚至用LINE對話,不斷以文字表白示愛進行言行騷擾讓她身心倍受煎熬。
然而,怕被影響工作權及考績評核,且難以期待事業單位能依規定進行客觀查證,小美選擇隱忍,直至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修正後,她才勇敢提出保全證據來申訴,事業單位也進行內部調查,判定證據明確性騷擾成立,即刻進行懲處與系統通報。
為提升職場安全與友善環境,並強化勞工對性騷擾事件的自我保護認識,嘉義縣政府提醒勞工朋友,一旦在職場上遭遇公司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情事時,務必「及時保全證據」,才能在後續調查與申訴程序中保障自身權益。
勞青處指出,性騷擾不僅會破壞工作秩序,更可能對受害者造成心理壓力及職涯影響。勞動部日前公告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 2,針對原性平法所稱的「最高負責人」,進一步明確列舉以下6類「實際負責人」。
包括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持有公司 20%以上股份者;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且有具體事證證明其職務地位相當於代表人者;代表人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代表人改選後尚未完成登記者以及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
若以上這些人對受僱者有性騷擾行為,將負起與最高負責人相同的法律責任,可依法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權益。
勞青處長陳奕翰呼籲,雇主應加強宣導職場平權,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法規修正後罰則也更加明確:經查證屬實者,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縣府也將持續宣導、輔導及案件處理,杜絕職場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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