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暴力】追訴權修法三路並進 受害者的「時間正義」將如何被重寫

上報/林宣佑
9 天前
對許多未成年性侵受害者而言,沉默往往源於求生與自我保護。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研究指出,受害者平均需要24年才有辦法說出遭遇,也讓社會開始重新檢視追訴時效制度,是否足以回應被害人的「時間正義」。目前,朝野對修正《刑法》第80條已有共識,將追訴期改為自性暴力受害者20歲後起算;本月,衛福部也預告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讓相關性犯罪的追訴期與《刑法》修正方向一致。

 

 

性暴力追訴期引發關注 衛福部將提修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月審查攸關追訴期(追訴權消滅)的《刑法》第83條修正案;3月時,憲法法庭也針對追訴權時效相關規定召開不公開說明會,且8名大法官全數出席,反映各界對此議題的關注程度。

 

立委林月琴日前質詢法務部,詢問為何未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犯罪,一併納入《刑法》第80條修正所涵蓋的犯罪類型。對此,法務部次長馮成表示,相關犯罪的追訴期規範應回歸主管機關、也就是衛福部處理。而衛福部近日則提出修法預告,回應民間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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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月琴日前質詢時,質疑法務部未將《兒少性剝削條例》 相關犯罪未納《刑法》第80條修正所涵蓋的犯罪類型。(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追訴期起算時間已延後 求償時效仍意見分歧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此次增訂第53條之2,將延後起算追訴期的適用範圍,從性侵犯罪擴及其他兒少性暴力犯罪類型,包括性交易、性影像犯罪等。未來,相關案件的追訴期將自被害人成年後起算。而此次修法同時將兒少性影像案件的平台協作處理機制正式入法。

 

目前《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有共識保障未成年受害者的追訴權,但《民法》所規範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如何修訂,卻有不同看法出現。行政院去年提出的《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增訂了第129條之1,讓性自主受侵害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於「成年」後才起算。

 

照這個版本的草案來看,現行《民法》的成年年齡為18歲,加上第197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2年,等同於受害者必須在超過20歲前向民事法院起訴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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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去年提出的《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增訂的「第129條之1」是為了讓性自主受侵害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於「成年」後才起算。示意圖,非當事人。(取自magnific)

 

光寰協會、司改會及許多NGO都曾指出兒少性暴力被害人面臨結構性困境,「延遲揭露」是常態。「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案件的多份法庭之友意見書中皆提到,兒少性暴力案件中,被害人與加害人往往處於權勢不對等或依賴關係,使受害經歷更難被說出口。

 

也因此,部分立委認為,若僅將《民法》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延至成年後起算,實際保障仍可能不足。相較於行政院版本「成年後2年內須提告」的設計,林月琴、陳素月等立委更傾向直接修正《民法》第197條,並增訂第197條之1,明定兒少性暴力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須自成年起20年間未行使才消滅,以延長被害人尋求司法救濟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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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制度標準應一致 被害人應獲實質保護

 

上述3項修法草案對於追訴或請求權時效的起算標準、年限仍不一致,條文用語上,「成年」與「20歲」也可能產生不同法律效果。長期關注兒少性暴力被害人追訴權議題的立委張雅琳認為,相關制度應建立一致標準,避免因法規間規定不一,造成被害人權益保障出現落差,也降低實務適用上的混亂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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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張雅琳認為,相關制度應建立一致標準。(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林月琴表示,自己近期接獲的陳情中,有不少是來自不願走上民、刑事訴訟程序的受害者。她指出,兒少性暴力案件的加害人往往是親近之人,受害者過去因權勢不對等、依附關係等因素,難以即時求助;即使成年後,也未必希望再次經歷漫長的司法程序。對許多人而言,更迫切的需求,是能真正與加害人切斷關係,並確保對方無法再次接近自己的生活。

 

林月琴表示,目前正在研議相關制度,讓受害者即使不進入法庭程序,仍能獲得實質保護。她認為,對兒少性暴力被害人而言,司法不只是追訴與懲罰,更應包含讓受害者重新建立安全感與生活邊界的可能。(責任編輯:呂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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