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室內猥褻女病患 麻醉科醫師二審仍判刑1年2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博士畢業的林姓麻醉科醫師竟利用女病患檢查完畢躺在病床上,麻醉藥效未退而不能抗拒之際,以手指觸碰女病患的陰部,台北地院依乘機猥褻罪判林男徒刑1年2月;高院今(7)日駁回上訴,維持徒刑1年2月原判。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博士畢業的林男是某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的麻醉科醫師,111年11月25日9時40分至10時5分許被害女病患在該附設醫院進行腸胃鏡等檢查之中深度鎮靜。
不料,林男基於同日10時5分至35分間的某時,在該附設醫院恢復室內,乘被害人檢查完畢躺在病床上,麻醉藥效未退而不能抗拒之際,違反被害人意願,以手指觸碰其陰部,以此方式對被害人為猥褻行為得逞。
北院審酌被告為一己私慾,對告訴人為猥褻行為,對告訴人之性自主決定權未予尊重,被告具醫師身分,亦在醫院內為本案犯行,對於醫病信賴關係影響非輕;被告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犯後態度難稱良好,且告訴代理人於審理時陳稱告訴人因被告犯行身心遭受莫大損害,甚至試圖自殺,量處徒刑1年2月。
高院合議庭審認,被告雖否認告訴人之指述,然被告最初於醫院內性平調查會議中並無否認,又有醫院院長室專員、麻醉科主任、社工師證述,且被告所辯與常理不合,堪認確有乘機猥褻犯行。
合議庭審酌被告為醫師,僅因一己私欲,於告訴人處於意識不清狀態而為乘機猥褻犯行,侵害醫病關係之信賴基礎,在客觀上難認有何情輕法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可堪憫恕之處,亦無科以法定刑度最輕之刑猶嫌過重之情形,故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原審審酌各情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又被告否認犯行,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如不執行,無以維持法秩序,故不給予緩刑。至檢察官請求從重量刑部分,審酌被告已表達賠償新台幣118萬2000元之意願,雖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稍有彌補之意,自不宜加重其刑。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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