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嗆「垃圾媒體」被告免賠百萬 法院判決理由曝光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多次以「垃圾」形容《鏡週刊》及其相關報導,《鏡週刊》認為其言論侵害名譽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新台幣100萬元,並要求在臉書粉專刊登判決主文10日。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黃國昌係針對可受公評之事表達意見,屬適當評論,未具違法性,判決《鏡週刊》敗訴,黃國昌免負賠償責任,全案仍可上訴。
《鏡週刊》主張,黃國昌自2024年9月起,多次透過臉書及公開場合批評其報導內容,包括在9月3日臉書貼文中,以「無恥」、「垃圾媒體」等字眼指控《鏡週刊》針對京華城案對柯文哲的不法指控失當;同年10月8日於民眾黨團記者會上,也稱相關報導為「垃圾報導」。此外,12月10日出席防災士中隊成軍記者會時,黃國昌再度表示「沒有時間回答這種垃圾週刊的問題」。
《鏡週刊》認為,上述言論已侵害其商譽與名譽權,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新台幣100萬元,並要求黃國昌在臉書粉專置頂刊登判決主文10日,以回復名譽。
對此,黃國昌答辯指出,其發言係針對《鏡週刊》報導內容提出評論,認為該媒體未善盡第四權責任,甚至以斷章取義、扭曲方式影響輿論,並質疑其報導可能涉及偵查不公開問題。他強調,相關言論屬對公共議題的價值判斷與批評,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對於相關言論性質並無爭議,均屬評論而非事實陳述。法院指出,從整體語境觀察,黃國昌係基於對報導來源及內容的質疑,進一步批評《鏡週刊》違反媒體應有職責,且台北地檢署確有偵辦洩密相關案件,相關質疑並非全然無據。
法官認為,「垃圾」等用語雖屬負面且尖銳,可能使對方感到不快,但整體仍屬基於個人立場的意見表達,並非單純出於惡意貶損名譽,且其言論尚具一定論據,未逾越合理評論範圍,應認屬善意言論。據此,法院判決《鏡週刊》敗訴,黃國昌無須負擔賠償責任,全案仍可上訴。
(延伸閱讀:不滿被嗆「垃圾媒體」提告遭駁回 黃國昌再酸:自取其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