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以對抗破壞民主制度 削弱了誰的正當性?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選舉落幕,但真正引發討論的,卻是民眾黨立委李貞秀是否能正常行使質詢權。行政院長卓榮泰日前要求各部會暫不提供資料給李貞秀,甚至以「李女士」稱呼,釋出行政部門不承認其立委質詢權的訊號。問題因此被推到憲政制度的核心:當一位立法委員的資格仍有爭議時,行政部門是否可以自行拒絕其監督權?
表面上看,這似乎是國籍與戶籍資格的法律爭議。但實際上,牽動的是立法與行政之間的制度界線。李貞秀的國籍問題確實引發討論,內政部與陸委會也提出相關疑義。然而在目前的制度下,只要當選資格尚未經由法院或正式法律程序撤銷,該名立委在法律上仍是現任立法委員,依法享有與其他立委相同的職權與義務。
這正是民主法治最基本的原則:資格是否有效,必須透過制度裁決,而不是透過行政判斷。如果認為其資格不合法,法律上有清楚的途徑——可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或透過相關法律程序釐清。但在結果尚未出現之前,行政機關若自行選擇性配合或拒絕監督,就會讓制度陷入模糊地帶。
換句話說,若一位立委資格真的有問題,最清楚的方式就是透過司法或法定程序撤銷其當選;但如果沒有撤銷,那麼行政機關就不應自行決定是否接受其監督。否則制度就會出現一個危險的先例:未來只要行政部門不喜歡某位立委,就可能用各種理由拒絕提供資料或接受質詢。
從制度角度看,這樣的做法不僅是政治對抗,更可能侵蝕憲政分工。立法院負責監督行政權,而行政部門則必須對國會負責。若行政機關能自行判斷哪些立委可以監督、哪些不行,等於在行政體系中建立了一種「選擇性監督」的機制。
當然,李貞秀的國籍爭議本身仍值得嚴肅檢視。國會議員的資格涉及國家忠誠與法律規範,社會有疑問是合理的。但正因為問題重要,更需要透過制度處理,而不是用行政抵制來代替法律裁決。
因此,真正的關鍵其實很簡單:要嘛透過法律程序撤銷當選,要嘛就讓其依法行使職權。在兩者之間游移,既沒有解決爭議,也可能傷害制度本身。
民主制度的穩定,從來不是靠政治立場維持,而是靠規則維持。當制度遇到爭議時,最需要的不是更大的政治動員,而是更清楚的依法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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