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仲介公司賣大樓被「跳線」告贏的案例

銳傳媒/
94 天前

【專欄】仲介公司賣大樓被「跳線」告贏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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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曾文龍(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主任、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名譽理事長、國立台北科技大學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主任)

幾乎每一位從事仲介的人員與公司都有被「跳線」的經驗,所謂「跳線」很多人不知其意,跳線就是仲介人員很辛苦的服務一段時間,快要成交了,買賣雙方為了省下仲介服務費用,因為買賣雙方接觸後也認識了,乾脆私下成交,以為神不知鬼不覺。但是只要仲介人員有去追蹤,去調閱土地登記簿,就可以很驚訝地發現、很生氣地發現,這個物件不但已經成交,而且買方竟然是仲介人員辛苦帶看的,但是一毛錢服務費都拿不到!還要虧損廣告費用、虧損投下的業務成本,內心受到重大的打擊不言可喻。

對方會說你根本沒有成交,或說是某人介紹的,不是你成交的。通常仲介人員都是無以問蒼天,不知所措,有一些更憤怒的就直接告到法院,請法官主持公道,但是也要花律師費、裁判費,官司也很難打贏,因為要如何證明是你成交的?買賣雙方簽約的時候仲介人員根本不在現場,那這個要如何打贏?所以大部分都打輸了,但也有少數打贏的。打贏的律師算是厲害的,了解該用什麼法條去打、證據有沒有齊全?其實也有更多仲介人員不知道被跳線,根本沒有去追蹤,反正以為就是沒有成交,趕快去忙其他的業務比較實在。貪心貪財是一種人性,所以類似事件層出不窮。


筆者有一位高手同學發現在民國99年被跳線,當然賣方否認,根本不會付一毛錢的,可能還在私下偷笑詭計得逞。這位同學非常幸運第一審法院就告贏了,贏了新台幣1百萬。被告大公司當然會上訴,原告覺得1百萬太少,也會上訴。第2審法院判決這位同學的公司又贏了100萬,合計2百萬。官司打到102年贏了,也是一段漫長煎熬的時光。這位同學非常的高興,平常跟我比較沒有聯絡,直接把判決書放到我的臉書,高興地想要公諸於世,這種打贏的案例真的不多,也要看法官的心證,真是太幸運了。


民法第 565 條(居間之定義):「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 566 條(報酬及報酬額):「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法官判斷甲仲介公司將某大飯店出售之訊息告知乙公司(買方),乙公司因此最後順利自賣方買受該飯店,兩造雖未約定報酬數額,也就是雙方並沒有簽委託約,沒有提到仲介佣金多少,原告依照民法第566條第2項規定應該給付數百萬元之居間報酬,買方乙公司否認兩造間有報告居間契約。

法官參照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2675號判例,「所謂報告居間不以於訂約時周旋於他人之間之說合為必要,僅以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為已足。」「惟居間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亦得默示的成立。他人期待報酬而為居間行為,為其所知或應知而是認之者,應認為委託人。」同學的仲介公司根據民法第566條第1項「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因此甲仲介公司得請求報酬。

法官並參考台北市不動產仲介公會101年2月22日之回函,「現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服務費收取上限為6%。實務上並非一定須收足服務報酬,端視各別委任、各自約定,有買方1%、賣方5%,或買方2%、賣方4%……等等」。最後判決書內容「某仲介公司依報告居間之法律關係,請求買方乙公司給付2百萬元之居間報酬及自10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這位同學的仲介公司經過漫長的官司痛苦煎熬,終於贏回服務費200萬,雖然不是原先期待的更高金額,但也算是很幸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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