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判決能否在臺執行掀法治攻防 學界實務界以大同華映案示警公序良俗底線

【說新聞記者 朱郡儀/綜合 報導】《當代法律》雜誌於2026年2月6日在政治大學公企中心舉辦「大陸地區判決在臺執行之爭議問題」研討會,邀集司法實務界與法學界重量級專家學者,聚焦近期備受矚目的「大同華映案」,深入探討大陸地區判決在臺聲請認可時,法院應如何審查是否違反我國公序良俗。與會學者普遍認為,該案不僅涉及個案爭議,更攸關臺灣公司治理、股東責任制度與金融監理體系的制度底線。

中華獨立董事協會副理事長、前金管會副主任委員張秀蓮指出,大同華映案最值得警惕之處,在於控制股東以「業績承諾」未達標即須金錢補足的設計,實質上將經營責任層層外推,甚至要求「股東的股東」承擔補償責任,已對我國公司法所堅守的股東有限責任與股東平等原則形成重大挑戰。她強調,依其監理實務經驗,臺灣從未見過此類由背後股東承諾業績並負補償責任的安排,若未經公司章程與董事會決議,即要求公司承擔鉅額債務,法院自應從公序良俗角度嚴格審查。

前最高法院院長、東吳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吳燦指出,我國對外國判決與大陸地區判決採取不同承認模式,兩岸人民條例第74條明確要求法院進行認可審查,立法意旨即在於提高對大陸判決的審查密度,其核心關鍵正是公序良俗。他強調,公序良俗並非抽象概念,而應回歸我國既有法制、基本政策與社會核心價值,檢視裁判效果是否動搖臺灣法秩序。
中華獨立董事協會創會理事長駱秉寬指出,過往兩岸判決認可案件多集中於親屬或繼承等非商業領域,大同華映案屬少見的重大商事判決,影響層面截然不同。考量逾六成臺灣上市櫃公司在大陸布局,若此類裁判得在臺執行,勢將對臺商投資風險產生深遠影響。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大維分析,大陸法院僅憑承諾文件,即認定公司須負連帶清償責任,其實質效果形同公司保證,卻未經董事會決議,恐已違反我國公司法的資本維持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法院在認可審查時,應就其法律效果進行實質把關。
《當代法律》雜誌社長、前高等法院民事庭庭長賴劍毅則指出,兩岸人民條例第74條賦予法院更寬廣的審查空間,公序良俗涵蓋程序與實體層面,若裁判實質效果違反我國公司治理與法治核心價值,法院即應勇於拒絕認可。
臺大法律學院院長王皇玉總結表示,上市公司屬高度監管領域,其責任分配與公司治理關乎公共利益,已非單純民事爭議。大同華映案具高度指標性,法院應審慎劃定跨域裁判承認界線,在維護法治核心價值前提下,避免我國制度遭侵蝕。(相片來源/說新聞記者朱郡儀翻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