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控友性侵還親暱同逛娃娃機店 恐因拒借錢遭訴判無罪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張姓男子被追求中的女性友人阿花(化名)控訴指侵,經高雄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不過,高雄地院合議庭審理時發現,阿花案發後沒有立即報警,還陪同張男親暱同逛娃娃機店,阿花也沒有抵抗造成的明顯傷勢,且阿花的指控是在向張男借款未果後,認定罪證不足,判張男無罪。可上訴。
阿花指控,她與張男於113年7月25日4時許聚餐後,張男載她回到住處,違反她的意願,以手指進入她的性器指侵。阿花於警詢時稱,案發當天4至5時,張男將其她從住處客廳抱到房間,摸她的胸部及外陰部,她有喝止,但是張男未停手,直至7時雙方才各自睡去。阿花指稱,當天17時至19時,張男不顧她肢體反抗,以口吸吮其乳頭,用手摸其胸部及外陰部,並持續以手指侵入其性器,直至張男願意收手為止。
阿花在檢方偵查時,除了陳述警詢時的說詞,並補充張男摸她到當天清晨6、7點,兩人均因疲累而睡去。她在11時醒來,張男則睡至17時、18時,其間她均在滑手機。張男醒來後,繼續摸她胸部及性器,並吸吮其乳頭,亦用兩根手指頭進入其性器,時程約10至20分鐘,她持續反抗,張男則以身體左側壓在其正面身上,時間是19時至20時間。20時30分後,張男要開會,借用其手機網路連線上網,其間張男又摸她大腿,她有撥開。
張男則堅決否認有強制性交,辯稱阿花與他巡視承租機台的娃娃機店,2人狀甚親暱,阿花並未求救。而且阿花在向他借款前,並未指責他,然在借款未果且與他前女友比較後,態度丕變,不是一般受性侵害之情狀。
合議庭檢視證據,發現阿花的驗傷報告顯示,除處女膜有陳舊性撕裂傷之外,其餘全身上下,包括肛門,經醫生檢查後均無明顯傷勢,與阿花陳述身體正面遭張男以身體疊壓,卻沒有因張男的強制力造成相關傷勢的情況不符,且張男若以身體疊壓,如何像阿花所指訴之撫摸胸部、性器,甚至指侵?
阿花與張男到娃娃店時,因滑倒致褲子髒污,阿花於是上前攙扶並協助張男擦拭褲上之泥沙,繼與張男一同返回住處之大樓停車場,由張男自行上樓更換褲子,其間阿花沒有報警,也沒有向其他人求救。
合議庭發現,阿花在控訴遭指侵後返家,竟然是先從事股票交易,因未注意禁當沖卻成交,而須繳交21萬3千元,並向張男開口借貸,由LINE對話紀錄截圖顯示,阿花當時向張男表示「你是不是都出一張嘴就好;還是打幾個字敷衍我就好;你前任你還有當一回事;我年紀大活該什麼都自己來;你說的那些保證我一天就可以知道你完全在唬爛我 你乾脆找回前任」。
合議庭審認,阿花全身未見抵抗張男所致之明顯傷勢,性器內亦無採得張男的DNA,阿花又未於張男熟睡時以隨身手機對外求援,有悖事理。且阿花離開張男住處而至公開場所後,未立即逃離或求救,反關心張男並與之同返住處,又當張男暫離其旁時,未向外求援,其後另主動與張男有肢體接觸,顯違常情。
此外,阿花返家後未立刻報警,反先操作股票,且仍與張男以LINE聯繫,復於有他人可資助款項時,仍向被告借款,亦與常情相左。阿花並稱曾在友人陪同下到燕巢派出所報警,經合議庭函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卻查無紀錄。
合議庭審酌,除了阿花的指訴外,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張男確有所控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判決張男無罪。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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